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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进一步加大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2014-07-09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四川省  力度 

7月7日,为切实有效遏制当前我省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生产行为,四川省政府安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当前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14]60号)。《通知》要求:一是密切关注煤矿企业经营管理动态。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主要负责人动态,凡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不能履行职责,安全投入无法保障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施工建设;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必须按规定完善相关证照变更手续,报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和施工建设。二是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隐患整改方案审批和采掘头面核准,督促煤矿及时封闭应该封闭的区域,确保审批的方案和核准的采掘头面布局上科学合规、系统上稳定可靠。三是切实加强停产停工煤矿和复产复工煤矿的管理。凡符合省政府6月16日《研究煤矿清理整顿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织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申请停止生产或暂停建设(缓建)的煤矿,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停止生产或建设的安全保障措施,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停止井下一切生产和施工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及时停止供应和收缴剩余火工产品,并落实驻矿安监员和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盯守。申请恢复生产或建设的煤矿,必须按规定程序、标准启动隐患整改和恢复生产建设。四是强化盯防,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14〕49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个煤矿至少派驻一名驻矿安监员,落实一个联系部门、一名联系领导(副科级以上)对煤矿和驻矿安监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成立和组织煤矿安全巡查组,对煤矿开展经常性的突击检查、暗访暗查;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及时查处举报案件。五是严格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凡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无证或证照过期、手续不全、超批准范围进行生产建设和边建设边生产的煤矿,严格按“四个一律”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顶格处理。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导致事故的煤矿,严格执行川安委〔2013〕28号文有关事故矿井的停产期限及关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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