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分别对加氢站、氢能源车辆购置和氢能源车辆运营等三方面进行资金支持。加氢站方面,对于在市域范围内投运的加氢站,对氢气加注售价不高于25元/公斤的,按照氢气实际加注量对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8元/公斤。
氢车购置方面,对于在政策有效期内购置并投运的氢能源车辆,按照下表标准的40%对车辆购置主体给予补贴,单车自投运后一个周期年内累计纯氢行驶里程达2万公里以上的,按照下表标准的60%再给予补贴。
氢车运营方面,对单车一个周期年内累计纯氢行驶里程达2万公里的车辆,对超出部分按照下表标准对车辆运营主体给予补贴,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补贴标准不变,每个核算年度纯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奖励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