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 版)指出,本细则适用于现货市场模式下的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与代理资源的交易规定另行约定。
关于零售服务关系,零售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或手机 e-交易 APP 端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申请,零售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 服务绑定关系应至少在一季度内保持不变。
关于零售市场结算,售电公司通过双边协商方式与零售用户开展零售交易,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向自主选择零售套餐,签订零售合 同,电力交易机构依据零售套餐出具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交易结算依据。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三方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电网企业依据“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开展电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