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云南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充分发挥中长期交易稳定市场的“压舱石”作用。
直接交易用户侧签约比例。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批发交易用户(含售电公司、电网代购电),2025年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用电量的80%,并通过后续月度、日交易,当月交易电量(含事前合约转让)达到当月实际用电量的90%,视为月度足量签约。售电公司以其签约的2025年零售用户为基准,计算上一年度用电量。若用电主体有投产自备电厂、建设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在认定相应用电主体2025年年度中长期签约比例时,以其实际下网电量加上新投产自备电厂、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同期(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发电量,减去2025年同一自备电厂、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发电计划量,作为年度签约比例测算基数,认定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完成比例。
具体操作时,一是由用电主体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年度签约比例重新认定申请,并提供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实际下网电量和自备电厂、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实际发电量,以及同一自备电厂、分布式光伏电站等2025年发电计划量;二是由云南电网公司对用电主体提供的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实际下网电量和自备电厂、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实际发电量提出认定意见,存在异议时与用电主体重新确认;三是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数据开展电力中长期年度签约比例认定工作。若用电主体提供相应所属电站2025年发电计划量与实际发电量发生较大偏差,再行研究认定后按照年度签约比例进行清算。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已出具结算依据的,待年度签约比例认定工作全部结束后一并开展清算工作,清算仅在批发侧执行。
电厂侧签约比例。考虑2025年供需预测情况,为与用电侧电量匹配,水电厂2025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含西电东送电量)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上网电量(投产不满一年的,参照同地区同类型机组发电量)扣减同期承担西电东送电量后的80%,风电场和光伏电厂2025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含优先计划电量)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上网电量(投产不满一年的,参照同地区同类型机组发电量)扣减同期承担优先计划电量后的80%。火电厂2025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含西电东送电量)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上网电量(投产不满一年的,参照同地区同类型机组发电量)扣减同期承担西电东送电量后的80%。所有电厂需要通过后续月度、日交易,当月交易电量(含事前合约转让)达到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90%,视为月度足量签约。在月度所有中长期交易完成后,可组织开展月度事后偏差电量转让(不改变已有的中长期合同,仅用于市场主体的签约率计算),在发电企业之间、批发交易用户之间分别开展。具体月度签约率的计算按照云南电力市场《分时段交易结算衔接相关事项》执行。
为确保市场平稳,发挥中长期稳定市场“压舱石”作用,激励市场主体中长期高比例签约。对未足量签约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批发交易市场主体(含电网代购电)考核费用为max{当月实际上网(用)电量-当月交易电量,0}*K*当月清洁能源市场月度偏差电量基准价。其中优先发电盈余保障电网代理购电电量纳入电网代理购电年度合同范畴计算,在计算电网代理购电签约比例时,将优先保障电网代理购电实际电量视同为已签约的年度合同电量开展签约率考核计算。年度足量签约但月度未足量签约的市场主体考核系数K为0.03,年度未足量签约但月度足量签约的市场主体考核系数K为0.05,年度未足量签约且月度未足量签约的市场主体考核系数K为0.1。2025年年度交易时还未入市的市场主体,月度、日交易需要满足月度签约比例,对月度未足量签约的市场主体考核系数为0.03。
鼓励市场主体积极签订一年期以上长期交易合同,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信息。鼓励签订三年以上长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