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建〔2018〕2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并在财政部网站上予以公布。
《通知》明确对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方向。针对已纳入和尚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项目,不再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予补贴。
《通知》确定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生物质、风能)发电项目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确定太阳能为新疆自治区发电项目补助项目形式(公用独立系统项目),并确定了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等19个省市区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进行了更正。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