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在第三次能源方面的法庭
欧盟委员会将德国提交给欧盟法院,以确保正确实施电力指令(指令2009/72 / EC)和燃气指令(指令2009/73 / EC)。这两项指令都是第三能源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包含能源市场正常运作的关键条款。
德国没有确保充分尊重有关国家监管机构的权力和独立性的规则。特别是,监管机构在设定网络资费和其他获取网络和平衡服务的条款和条件方面没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制定这些关税和条款和条件的许多要素在很大程度上都在详细规定中规定。由联邦政府采用。此外,德国错误地将有关独立传输运营商(ITO)分拆模型的若干要求转换为国家法律。例如,关于员工独立性和ITO管理的规则并未完全遵守这些指令,垂直整合企业的定义错误地排除了欧盟以外的活动。
2015年2月向德国发出正式通知函,随后于2016年4月提出了合理意见。由于尚未达到欧盟法律的规定,委员会必须将这些事项提交给法院。
委员会就其关于能源网络关税的立法向匈牙利提起诉讼
欧盟委员会将匈牙利提交给欧盟法院,以确保正确实施第三方能源计划对网络关税的要求。第三种能源一揽子计划要求网络运营商对电力和天然气网络的使用征收的关税受到监管,以防止反竞争行为,并委托国家监管机构负责制定这些关税或其方法。
在评估了匈牙利在能源领域采取的立法措施后,委员会发现匈牙利法律将网络电费和燃气费的计算中的某些类型的费用排除在外,这违反了成本回收的原则。电力和燃气法规。此外,委员会还发现匈牙利通过了能源立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危及市场经营者对国家监管机构关于网络关税的决定进行全面司法审查的权利。
委员会于2015年2月向匈牙利发出了关于这些问题的正式通知函,以及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提出的两个合理意见。由于尚未实施欧盟法律,委员会已决定将这些事项提交给法院。
背景
该第三能量包由两个指令(电力指令七十二分之二千零九/ EC和气体指令73分之2009/ EC)和三个条例(电力监管(EC)没有二千零九分之七百十四,气体法规(EC)无715/2009和ACER法规(EC)No 713/2009)并包含有关能源市场正常运作以使消费者受益的关键条款。
其中包括关于从能源供应商和生产商分拆输电系统运营商的新规则,以确保所有供应商和生产商不受歧视地进入电力和天然气输送网络。当成员国选择所谓的独立传输运营商(ITO)分拆模式时,允许一个活跃于生产或供应电力或天然气的企业也拥有传输系统(垂直整合的企业),他们必须确保传输系统与垂直整合企业的其他活动分开运作。
电力和天然气市场框架的核心要素是电力和燃气指令下的国家监管机构更强的独立性和权力。特别是,这些指令规定,国家监管机构应独立于政府或商业利益,并应有权独立确定关税或计算电力和燃气网络使用费的方法,以及获取这些关税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网络。“电力和燃气条例”还规定了网络资费计算的规则,应考虑到网络运营商的所有实际费用。
与此同时,鉴于国家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能力的提高,指令规定了监管机构问责制的一些规则,作为透明度和合法性的保证。成员国要求受监管机构决策影响的各方确保上诉(在法院或其他独立机构之前)的可能性是这种问责制的核心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