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碳交易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2018-01-25 15:11  浏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相关要求及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与报送的企业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中有关重点排放行业及排放规模的要求,结合上海市重点用能和排放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了纳入此次编制与报送工作的企业范围名单(见附件1)。

二、编制与报送的工作要求

请纳入附件1名单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及﹝2015﹞1722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2016年、201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根据配额分配需要核算其它相关基础数据,编制各年度排放报告,制定排放监测计划。

1、下载模板。有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模板,请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www.reg-sh.org主页面右下角链接点击进入),在“基本信息”页面下方下载。

2、初始报送。企业根据所下载的模板,开展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的编制。编制完成后,电子版通过“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上传,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后(如页数较多可盖骑缝章),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请于3月31日17:00前完成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初始版本)报送工作。

3、核查审核。收到企业报送的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后,我委将及时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对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届时请企业予以支持和配合。

4、最终报送。核查和审核工作完成后,请企业及时根据核查报告和审核意见分别对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并于5月18日17:00前完成最终版本的报送工作。

三、其他有关事项

1、企业应如实、完整、准确地报告各年度数据、编制排放监测计划,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送工作。我委将在企业完成编制与报送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组织相关复核、数据汇总及最终报送工作。

2、如有技术问题,也可在线注册登录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进行咨询。(网址:http:// 203.207.195.153;热线电话:400-167-6772、400-167-6762)

3、纸质版报告受理地址: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人:乔静;电话:23113963;邮编200003。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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