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省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公布《江西省深化2018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在按期完成全省关闭煤矿50处、退出产能257万吨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力度,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将应退尽退、多退早退。
我省将加快完成年度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及时公示列入2018年去产能任务的煤矿,倒排关闭进度,尽快实施关闭退出。对现存煤矿进行再排查梳理,列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名单,明确处置计划,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的相关贷款给予压缩、退出,有关证照颁发部门对“僵尸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快落后产能煤矿分类处置方案实施进度,对列入2019至2020年关闭范围的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力推在2018年提前关闭退出。有序引导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关闭退出;属于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要在2018年关闭退出。
江西省深化2018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为适应新形势、贯彻新要求,推进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不断深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等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更高层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统筹推进煤炭供应保障工作,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破除无效供给,扩大优质增量市场供给,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促进行业调整转型。
二、工作目标
按期完成全省关闭煤矿50处、退出产能257万吨的年度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应退尽退、多退早退;去产能煤矿涉及的职工妥善安置,资产债务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煤炭供应特别是电煤供应全年保持基本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成年度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按照《江西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2018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赣化解产能办〔2018〕6号)等文件部署,及时公示列入2018年去产能任务的煤矿,倒排关闭进度,尽快实施关闭退出,及时完成市县级验收,确保产能真去真退、符合标准;不能立即关闭的煤矿,各产煤设区市政府和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组织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确保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关闭退出和市县级验收;市县级验收完成后,要及时申请开展省级验收。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组织省直有关成员单位分步进行现场实地验收和去产能材料书面验收。
(二)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在2017年排查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煤炭行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对现存煤矿进行再排查梳理,列出长期停产停建、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名单,明确处置计划,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机制,对“僵尸企业”的相关贷款给予压缩、退出。有关证照颁发部门对“僵尸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三)加大落后煤炭产能淘汰力度。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精神,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快落后产能煤矿分类处置方案实施进度,对列入2019~2020年关闭范围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力推在2018年提前关闭退出;确因特殊情形无法提前在2018年关闭的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由设区市政府作出决定,组织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方案并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在原定退出年度内完成关闭。对列入分类处置方案保留范围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有关设区市政府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推进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17〕626号)规定,从严把握标准,重新梳理排查并公示具体名单,加快组织履行相关程序;省安监局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发改运行〔2017〕691号和赣发改能源〔2017〕626号文件精神,制定“存去挂钩、减量淘汰”保留煤矿的安全监管方案验收办法,并组织开展省级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未在2018年底前通过省级验收的煤矿,有关设区市坚决将其列入去产能范围,及时予以退出。
按照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少量提升一批的原则,有序引导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关闭退出。属于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 万吨/年)煤矿,要在2018 年关闭退出;上述情形中,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且此前未列入去产能范围,确需保留或推迟退出的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由设区市政府作出决定,并组织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方案,加强重点监管。
(四)进一步强化煤炭领域监管执法。严格执行土地、矿产、质量、环保、能耗、水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强化监督检查,提高执法频次,严格执法尺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快退出落后煤炭产能,坚决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以及安全保障程度低、环保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煤矿。持续加强对已关闭退出煤矿的复查,坚决防止死灰复燃。建立煤炭产能全过程公示公告制度,促进煤矿生产建设行为规范,及时反映产能动态变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煤矿有关证照审慎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和要求,及时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退出煤矿属于建设煤矿的,同时注销原项目核准文件。
(五)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继续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与去产能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完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及时摸清去产能煤矿职工底数,做实做细职工实名制动态管理。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障衔接,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发稳岗补贴。加强对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帮扶,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力度,鼓励分流职工自主创业。
(六)加快推进资产债务处置工作。落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等政策,依法依规加快去产能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落实去产能行业金融债权债务处置政策,加强对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政策解读培训。进一步落实有保有压的金融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优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升级改造和转型发展项目给予积极支持,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推动金融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过剩产能领域贷款,完善各方依法分担债务的处置机制,化解金融风险。支持有关资产公司承接去产能企业剥离的资产和负债。
(七)统筹做好煤炭供应保障工作。各设区市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结合煤炭产能退出、供需实际、运力配置、煤运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煤炭保供方案,统筹推进煤炭保供应工作,提前落实煤炭资源和运力。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多签直供直销合同和中长期合同,铁路、港航企业优先给予运力保障。落实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规范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存煤要求,推进建设一批储煤基地,支持企业建设煤炭储运设施,逐步构建煤炭储备体系,提高社会存煤和电厂存煤能力。建立完善社会责任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研究建立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保供稳价社会责任企业制度,加大政策激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煤旺季煤炭供应。加强市场供需动态监测和预研预判,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加强市场检查和合同履行情况监管,建立完善第三方信用信息采集机制,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中长期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力支持蒙华铁路江西段建设。省内煤矿企业积极保障省内煤炭供应。
(八)大力推进转型发展。积极引导煤矿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装备,优化开拓布局,简化生产系统,降低生产能耗,减少劳动用工,全面提升煤矿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深化国企改革,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推动煤炭领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九)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大力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管控各类风险隐患,对去产能煤矿特别是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加强盯守或巡查,严防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对改扩建煤矿,严防不按设计建设,边生产边建设,只生产不建设;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标准、建设项目“三同时” 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非正规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留的煤矿都要实现机械化开采。
(十)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替代。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在确保电网接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增加清洁能源发电。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不断提升煤电机组能效水平,大力发展煤炭清洁利用与转化技术,推广使用优质无烟煤、型煤等洁净煤。认真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控制劣质煤进口,限制高硫高灰煤项目开发,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核减产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树牢“四个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把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细抓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强化配套保障。多渠道筹措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规范分配使用奖补资金,更好发挥奖补资金作用,保障职工分流安置。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积极为产能置换创造有利条件,指导帮助去产能煤矿及时完成指标交易,督促去产能煤矿将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加快去产能煤矿剩余矿产资源处置,做好资源价款退还、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省直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指导支持各地和有关企业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同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去产能信息的公示公告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未按要求淘汰退出产能、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去产能资金、政策任务不落实以及供应保障责任不落实等情形的地方和企业给予严肃问责。
(四)大力宣传引导。认真总结、及时梳理地方和企业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探索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定期组织宣传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及时发布并解读有关政策。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强大正能量。加强风险防范,落实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预防和妥善化解规模性失业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通报、会议等形式及时推广各地经验做法、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和成效。
(五)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作用,将煤炭企业产能置换落实、中长期合同履行、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开,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