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履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要求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已取得各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电力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要求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开展工作,确保全面有效覆盖监督范围内的所有电力工程项目。要求未按规定审批、核准、备案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接受其质量监督申请。
二是对健全电力工程质量管控体系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要求各电力工程建设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口联系,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管控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
三是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要求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向有关省级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南方能源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及电力安全监管司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信息。同时在向南方能源监管局报送月度工作信息时一并报送新建电源工程信息报表和上月发出的并网通知书,包括电源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和35千伏电缆线路工程。
四是对严格新建电力工程并网管理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要求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新建电力工程并网前,要严格审查该项目是否取得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并网通知书,未取得并网通知书的工程,一律不得并入电网运行。针对部分工程分阶段分容量投产的情况,要求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审查该项目拟并网容量和已取得的并网通知书中注明的容量是否一致,超出并网通知书的部分一律不得并入电网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