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补贴政策执行。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补贴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补贴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1:1补贴。
车辆要求:已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两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深圳市,除私人购买、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以外的其他类型新能源车辆,运营里程要达到2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
生产企业要求:一是保障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三是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此外,企业应建立监控平台,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深圳市政策规定,单个运营商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关于动力电池回收补贴,深圳市政策规定,新能源整车厂承担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深圳发改委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
在深圳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一是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后及时将电池生产、车辆生产、车辆销售、车电匹配等信息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二是指定不少于5家维保网点负责维修、更换和回收动力蓄电池,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网点信息。三是维保网点按“换一收一”方式,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并在动力蓄电池移交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整车识别码和动力蓄电池编码重新匹配信息、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信息、去向信息。
上述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设施补贴清算完毕。适用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完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深圳市政府表示,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政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