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246号)提出,电力交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股东应来自各类交易主体,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权结构。
上述《通知》还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省(区、市)要按照多元制衡的原则,对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市场主体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各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工作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工作。
设立专门的电力交易机构,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所有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典型举措。要实现发用电各方自主交易和电价由市场决定,重要的是要有一个专门的交易场所和平台,为此需要建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一个公开透明、功能完善、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平台,将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根据本轮电改“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思路,电改配套文件之一《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组建“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的任务。改革之前,国内的电力交易机构设在电网企业内部,这种一体化设置在市场化改革启动后广为诟病。持反对意见者认为,电网企业可能借助信息不对称优势和各种技术性手段谋求不当利益,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但要令一个原本的“内设部门”成为向所有市场主体无歧视开放的独立机构并不容易,何为“相对独立”、交易机构如何“相对独立”以及如何建立一套监督管理体系来确保其独立,是电改过程中争议较大的议题之一。
一个典型的样本是山西,山西建立电力交易中心的经历一波三折:在最初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方案中明确“成立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后来的工商资料显示,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仍为电网系独资。此举曾引发舆论非议、走势备受各界关注。后因中改办督察组赴山西督察电力体制改革,交易机构股份制方才破局,最终成立的电力交易中心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持股70%,大唐集团、国电集团、晋能、太钢等6家中央驻晋发电集团、省内发电集团和电力用户各持股5%。
据中电联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共成立北京、广州2个区域性电力交易中心和32个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其中,京广两大电力交易中心分别依托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建立,前者为国网全资子公司,后者由南网持股66.7%,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各方参股。目前,只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山西、湖北、重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8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为股份制公司,其他电力交易中心仍为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尚未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
前述《通知》同时提出充分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尚未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电力交易机构,要尽快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已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电力交易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人选、成员组成、功能定位、议事规则等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管理委员会在交易机构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类似于一家公司的董事会,但在此前已下发文件中,对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定位低于市场预期。此举进一步强调了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交易机构的监管体系有望逐渐完善。但无论是电力交易机构的股份制改造还是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完善健全,都意味着交易机构内部的博弈将进一步升级,在电力市场建设的初期阶段,作为平台协调各方诉求的难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