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以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分别从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煤炭矿业权的出让收益标准和缴纳方式、监督管理措施4个方面共作出15项具体规定。
内蒙古提出,符合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煤矿已设采矿权深部设置矿业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除协议出让情形外的新设煤炭矿业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新设井田的煤炭资源配置事宜。市场出让整装井田煤炭矿业权,应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矿业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市场出让已有煤炭矿业权或划定矿区范围周边形成的不易单独设置采矿权的边角资源,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与确定的煤矿主体整合统一开采。
内蒙古要求,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各有关地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内配置资源的情况、批准资源配置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内配置项目落实情况。对未落实转化项目对应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收回。企业以申请在先方式有偿取得的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原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内蒙古明确,自治区从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