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紧缩是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5条(PTC)和第48条(ITC)修订后的“建设开始”规则的结果,以及为纳税人提供指导的美国国税局(IRS)通知关于美国国税局对建筑规则开始的解释。
2015年12月,国会扩大了PTC和ITC,但也增加了风能和太阳能设施的淘汰量。对于风能,如果2017年开始施工,PTC将减少20%,如果2018年开始施工则减少40%,如果2019年开始施工则减少60%。如果纳税人要求ITC代替,则适用于风电设施的ITC减少关于风力设施的PTC。
对于太阳能设施,如果在2020年之前的任何时间开始建设,ITC将等于合格成本的30%。如果在2020年开始建设,ITC将等于合格成本的26%,如果在2021年开始建设,ITC将等于合格成本的22%。如果符合条件的太阳能设施的建设始于2022年或之后,ITC将降至合格成本的10%。太阳能设施也有法定的使用期限。
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开始建设的设施,如果设施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没有投入使用,则ITC等于合格成本的10%。
美国国税局的指导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始建设:(1)开展重要性质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测试)或(2)支付或产生设施总成本的5%或更多(5%)避风港)。该指南还要求,一旦建设开始,纳税人必须保持一个连续的建设计划,直到设施完成为止,但有一些超出纳税人控制范围的延误例外情况。IRS指南规定了一个安全港,根据该安全港,如果纳税人在建造日历年后不超过四个日历年的日历年内将设施投入使用,则认为对特定设施的连续建设要求得到满足开始了。
虽然这个安全港一般适用于风能和太阳能设施,但太阳能设施的法定服务期限意味着这项四年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
例如,如果纳税人在2016年开始建设风电设施,则必须在2020年底之前将设施投入使用,以利用建设安全港的连续计划,并有资格申请100%的PTC。根据新闻报道和AEP的新闻稿描述其放弃Wind Catcher项目的决定,很明显AEP试图在此时间线内完成Wind Catcher; 该项目的建设工作已于2016年开始,安全港的最后期限是将项目投入使用并申请100%的PTC(不减少淘汰)是2020年底。
随着德克萨斯州PUC的拒绝,可能需要长时间等待Wind Catcher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2020年底即将完成PTC资格的时间迫在眉睫,时机和经济性根本不适用于AEP。
由于监管审批程序缓慢,其他风能和太阳能开发商是否需要废弃项目还有待观察,但对于风能开发商而言 - 其中许多人急于在2020年底前投入使用项目 - AEP肯定会做出决定在家附近。
太阳能开发商目前的问题不那么迫切,因为太阳能设施的淘汰时间不超过一年,而且太阳能项目通常需要比大型风电项目更短的交付周期。
尽管如此,风能和太阳能开发商在规划监管和许可批准时需要注意这些建设规则的开始,以及如何在项目文件中发挥风险转移,包括EPC协议,电力购买协议和税收权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