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能源政策,法律和监管框架

2018-09-17 14:06  浏览:  

加纳的电力部门由一个完善的法律,政策和法规框架管理,政府正在继续发展。特别是,欧共体正在制定分配代码以及与将可再生能源整合到电网相关的若干法规。

能源政策

能源政策为政府对该部门的做法提供了一般背景。国家政策由该部颁布,并得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和咨询。区域政策文件也与加纳的电力部门有关。

国家能源政策(2010年)

国家能源政策(政策)概述了政府对能源部门的政策方向。在电力部门政策:

概述现有目标和优先事项,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呼吁通过定价和财政激励措施鼓励国家能源结构中的可再生能源

建议使用废物转化为能源,以产生低成本电力,以及可持续的废物管理

概述政府鼓励提高能源效率的尝试,包括财政激励措施,意识创造,机构和人力资源能力开发以及金融中介

将性别问题纳入能源部门的主流,特别注重改善炉灶。

政府打算该政策指导其实现其目标的努力:

确保长期燃料供应

减少技术和商业损失

到2020年实现对现代能源的普遍接入

改善能源部门的整体管理,监管环境和运营

确保能源供应和交付的成本回收关税

通过批发电力市场鼓励私营部门参与该部门

通过推广核能和煤炭可再生能源,使国家能源结构多样化。

该政策旨在实现其目标,即到2015年加纳成为净电力出口国。

电气化计划

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到2020年实现普遍接入的目标,加纳政府正在实施两项电气化方案:

  • 国家电气化计划(NES) - 政府的主要举措,在1990年至2020年的30年间,将可靠的电力供应范围扩展到全国各地.NES管理通过国家电气化征税筹集的资金,用于资助电气化项目
  • 自助电气化项目(SHEP) - 支持NES的互补电气化计划。在SHEP下,距离现有的33kV或11kV分输线20公里范围内的社区如果采购所有电线杆并且社区内至少有30%的房屋有线,则可以获得电气化。一旦满足这些条件,政府就会为社区提供所需的导体,杆顶布置,变压器和其他安装要求。

 

2018年,政府还将在成本回收信贷计划下在全国分发1200万盏LED灯。预计该开关可将当前紧凑型荧光灯泡的使用量降低50%。此举可以帮助政府维持国家电网,同时降低加纳消费者的能源成本。

能源部门战略和发展计划(2010年)

能源部门战略和发展计划(计划)涵盖政府的战略,计划和发展项目:

能源部门机构

电力子行业

石油子行业

可再生能源子行业

废物转化能源

能源与性别。

本文件中提出的一个关键目标是,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不包括100MW以上的水电)占装机容量的10%。

该文件还包含资金来源和可核实的指标,以促进对方案和项目的有效监测和评价。[1]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可再生能源政策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是一份区域性文件,要求实现1930年装机容量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和到2030年不包括大型水电的12%的可再生能源目标。该政策包括基于六个步骤实现目标的实施计划:

确保区域法律,体制和监管框架,以发展区域和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之间的一致性

确保每个成员国都制定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NREP),并制定相关的实施战略和五年滚动行动计划

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硬件生产

培训国家官员和所需技术人员设计,实施和运行可再生能源技术

计算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可行性差距,并确定资金以缩小可行性差距

通过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中心区域观察站(ECREEE)进行宣传,提高认识和知识管理。

该政策的时间表要求所有成员国在2013年完成其NREP,并打算从2014年开始实施其五年滚动行动计划。[1]

所有政策的可持续能源

人人享有可持续能源(SE4All)计划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工作,以扩大能源范围,以对抗地方性贫困。在加纳,该计划的重点是改善现代燃料的供应,以便进行烹饪和生产能源的使用。SE4All打算通过投资LPG基础设施和补贴LPG气瓶的分配来改善现代燃料的获取; 以及引进改进的生物质炉灶,营销改进的生物质炉灶,并投资于将制造改进的炉灶的中小型企业。SE4将通过在农业加工,渔业和盐生产中有效利用能源的培训来提高能源的生产用途。[1]

法律为政府干预能源部门提供了基础。能源法必须直接来自议会。加纳议会通过法律来制定电力部门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规定了每个机构在该部门中将发挥的作用。此外,它还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案”,涵盖电力部门可再生能源部分的所有要素。

电力部门法律框架

加纳的电力部门没有单一的法律来源,例如电力法。相反,随着政府建立第2节和第3节中描述的机构和国有电力公司,电力部门的现有法律框架逐渐发展。

在沃尔特河发展法案成立VRA后不久,电力公司法令(NLCD 125,1967)废除了现行的电力法案并建立了心电图。[1]电力公司法令使ECG负责加纳的所有电力分配,补充了VRA在该国产生和传输所有电力的作用。如上所述,政府在随后的几年中创建了GridCo,BPA和NEDCo,以补充VRA和ECG。此外,“能源委员会法”为允许独立发电企业参与电力部门和为电力部门的所有实体制定绩效标准创建了法律框架。最后,PURC法案确立了电力部门监管机构的法律管辖权。

可再生能源法案(2011年)

“可再生能源法”旨在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

增加发电量

多样化的电力供应

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发电。

为实现这三个目标,该法案将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分配给该部,欧共体和PURC。该法案还包括增加加纳可再生能源使用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可再生能源行业商业活动的许可程序

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计划

可再生能源购买义务

为促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财政资源的基金

生物燃料和木材燃料法规。

这些措施的一个关键目标是为加纳的私营部门可再生能源投资创造一个更具吸引力的环境。[1]

监管规定了政策和法律实施的具体内容。监管主要由PURC和EC制定。

国家电网规范(2009年)

加纳的国家电网规范(电网规范)规定了开发,运行,维护和使用国家互联传输系统(NITS)的要求,程序,实践和标准。电网规范还描述了在NITS上供应,传输和交付大容量电力的每个实体的责任和义务。电网规范的目的是确保NITS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视,安全,可靠,安全和具有成本效益的电能传输。[1]

国家电力分配代码(草案)

与电网规范类似,欧共体正在制定国家电力分配规则(分配规则),该规范将规定配电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以便根据其许可证分配电力。“分销规范”涵盖了电源可靠性和质量,连接协议,安全标准,计量服务,争议解决和违规处罚的基准和指标。“分销规则”将以“电力供应和分配条例”(2008年)为基础,为所有配电公司制定服务标准。[1]

电价设定指引(1999)

PURC已公布了电费设定指南(指南),以阐明其在加纳设定电价的过程。该准则解释了关税设定方法:

发电 -分销公用事业竞争性地竞标长期电力销售和购买合同,然后由PURC批准。这些合同的全部费用可以转嫁给纳税人。现货市场可以满足过剩的电力需求; 但是,配送公司只能通过PURC批准的现货市场价格

传输 - PURC将根据标准资本成本,标准运行维护和标准辅助服务成本为电力传输服务设置传输服务费(TSC)

分配 - PURC将根据标准的电力和能源损失,标准资本成本,标准运行维护和固定用户成本,为电力分配服务设定分配服务费。

输电和配电费用都要根据通货膨胀,生产率和资本成本的变化进行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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