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精神,经新疆人民政府同意,新疆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新政办函〔2018〕216号印发实施《自治区2018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新疆2018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明确了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
《实施方案》提出,新疆2018年计划淘汰、引导退出煤矿22处,产能(规模)462万吨/年,拟安置职工1437人,涉及伊犁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市、巴州、阿克苏地区等6个地(州、市)。
《实施方案》是指导新疆开展2018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