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电网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优先调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光伏扶贫的 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加强调度运行管理,提高 光伏扶贫项目优先消纳水平,依据《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 能发新能〔2018〕29 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冀北电网各级电力调控机构调管范 围内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本细则中光伏扶贫电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全容 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第二类是仅有部分容量享受扶贫指 标的光伏电站。
第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 北能源监管局”)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技术性能应满足《光伏发电站接入 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 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2012)等标准及后续修订版的相关
标准。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应完善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具 备调度端远程有功控制能力,其有功控制子站应接入冀北调控中 心主站闭环运行,满足分钟级指令周期调整的要求。子站系统时 钟应与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时钟同步。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涉 网安全要求。
第三章 优先调度原则
第八条 当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受限时,按照优先级由高 到低的顺序安排可再生能源场站发电。所有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级 相同,均设为最高优先级。
第九条 对于部分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在有功 控制时将其拆分成一个扶贫电站和一个非扶贫电站,对于扶贫电 站按照全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控制原则优先发电,对于 非扶贫电站按照与普通光伏电站相同的原则下发出力指令。
第十条 对于同一条汇集线上既有扶贫容量又有非扶贫容 量、控制过程中无法对扶贫和非扶贫指令进行拆分的光伏电站, 按照该站扶贫和非扶贫容量分别计算其对应的出力指令后下发 综合出力指令:
Pt = Pf + Pv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应完善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具 备调度端远程有功控制能力,其有功控制子站应接入冀北调控中 心主站闭环运行,满足分钟级指令周期调整的要求。子站系统时 钟应与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时钟同步。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涉 网安全要求。
第三章 优先调度原则
第八条 当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受限时,按照优先级由高 到低的顺序安排可再生能源场站发电。所有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级 相同,均设为最高优先级。
第九条 对于部分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在有功 控制时将其拆分成一个扶贫电站和一个非扶贫电站,对于扶贫电 站按照全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控制原则优先发电,对于 非扶贫电站按照与普通光伏电站相同的原则下发出力指令。
第十条 对于同一条汇集线上既有扶贫容量又有非扶贫容 量、控制过程中无法对扶贫和非扶贫指令进行拆分的光伏电站, 按照该站扶贫和非扶贫容量分别计算其对应的出力指令后下发 综合出力指令:
Pt = Pf + Pv
其中,
Pt 为光伏扶贫电站的综合出力指令;
Pf、Pv 分别为光伏扶贫电站扶贫容量和非扶贫容量的出力指 令。
第十一条 部分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拆分后,发电 计划、功率预测等两个细则考核内容均按照两个不同的场站分别 对待。
第十二条 当断面下所有光伏扶贫电站总出力大于断面极限 时,按照该断面下光伏扶贫电站装机容量等比例分摊的原则确定 各电站基准出力,并根据各扶贫电站的资源情况实时调整出力指 令,其他常规可再生能源场站的出力指令为零。
第十三条 当断面下所有光伏扶贫电站总出力小于等于断面 极限时,电网全额接纳光伏扶贫电站出力,断面剩余接纳空间按 照下式进行计算:
L¢ = L - å Pt ,m
mÎM
其中,
Pt,m 为光伏扶贫电站 m 的出力指令; M 为断面下光伏扶贫电站的集合; L 为断面功率极限;
L' 为断面剩余接纳空间。
Pt 为光伏扶贫电站的综合出力指令;
Pf、Pv 分别为光伏扶贫电站扶贫容量和非扶贫容量的出力指 令。
第十一条 部分容量享受扶贫指标的光伏电站拆分后,发电 计划、功率预测等两个细则考核内容均按照两个不同的场站分别 对待。
第十二条 当断面下所有光伏扶贫电站总出力大于断面极限 时,按照该断面下光伏扶贫电站装机容量等比例分摊的原则确定 各电站基准出力,并根据各扶贫电站的资源情况实时调整出力指 令,其他常规可再生能源场站的出力指令为零。
第十三条 当断面下所有光伏扶贫电站总出力小于等于断面 极限时,电网全额接纳光伏扶贫电站出力,断面剩余接纳空间按 照下式进行计算:
L¢ = L - å Pt ,m
mÎM
其中,
Pt,m 为光伏扶贫电站 m 的出力指令; M 为断面下光伏扶贫电站的集合; L 为断面功率极限;
L' 为断面剩余接纳空间。
将断面剩余接纳空间分配给其他可再生能源场站。依据断面
剩余接纳空间 L',计算断面下其他可再生能源场站的有功出力指 令。
第四章 信息统计与报送
第十四条 电网公司应按季度统计光伏扶贫电站装机容量、 发电量、弃电量、利用小时数以及地区平均利用小时数等信息, 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华北能源监管局。
第十五条 电网公司应按季度将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及工作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华北能源监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