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演讲实录:
“531”新政后光伏项目法律风险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徐新河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在新能源领域有很长时间的基奠,我们从2000年左右开始接触新能源领域,一直在为业主、投资人、承包商、设备厂商等提供法律服务。
“531”新政对设备厂家和投资人都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希望今天的分享和交流有助于大家应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一、项目停建风险
项目停建风险主要是针对投资人的,“531”新政以后之前没有拿到规模指标的项目是没有补贴的,从目前光伏项目的建设成本来看,没有补贴,项目基本上是没有回报的。虽然目前部分光伏组件生产厂家已经可以将组件成本下降到使电站能够平价上网的水平,但这并不是普遍状态,实际上决大部分项目是不能盈利的,没有补贴就意味着这个项目失败了。所以我觉得如果没有指标,虽然已经备案了,这样的项目对于投资人来讲,为了止损,停止建设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但是,我们知道“531”新政出来以后,要求新的光伏项目必须通过竞争性的方式获得,而不是像之前只要备案了项目就是你的了,没有人跟你竞争。这意味着现有的已备案的光伏项目将具有稀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由于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很多人即使在当地有资源也难以拿到项目,或者越来越困难;二、竞价方式将会导致上网电价越来越低,还不如按照国家目前这种每年公布一次电价方式取得电价的效果更好。因此,虽然停建是一种止损的方式,从我个人的建议来讲,并不希望大家把这个项目直接丢了,还是应该积极应对。项目停建的风险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备案文件失效
项目停建的第一个风险是备案文件可能失效,如果真的停建,两年之内你没有开建或者没有建成,备案文件就可能无效了,这个项目就没有了。
那怎么应对这个风险?首先需要保住项目,怎么保?申请延期,这是可以的,法律上允许。等到以后光伏政策有变化,或者说设备成本又有大幅度的下降。我们再考虑启动项目的建设问题。所以,停止建设项目时一定要对光伏项目的备案失效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
2.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光伏项目用地除了租赁的以外,也一部分土地是需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如果项目不建了或停建了,达到一定的期限,可能导致失去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现行规定,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闲置达到一年就会被无偿收回。因此即使停止项目建设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有一定开发投入。否则一旦被收回,损失会很大。光伏项目里面有这种情况的出现,概率不太大,但是存在这种风险。
3.规模指标被取消
“531”出台以后,电价又降了一次,原来预期的收益达不到,有一些项目因为这个原因停建了。业主不是没有指标,也不是没有拿到补贴,只是因为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者项目将出现亏损,所以决定停止建设。还有一些投资人计划把项目通过预收购的方式卖给新的投资人,但由于“531”以后电价继续下降,买家觉得项目没有收购价值,不投了,这也可能导致最后项目由于无法继续建设造成规模指标被取消。
以上是关于项目停建的风险,还是建议大家如果手上有项目的话,哪怕现阶段建设没有什么收益可言,可能是亏损的,先尽量把项目保住,以后看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项目,毕竟光伏项目资源会越来越紧张。
二、合同终止风险
“531”引发光伏项目停建,不可避免会导致已签订的合同没有办法继续执行,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土地租赁合同
如果项目不确定建不建,土地租赁合同有可能没办法执行,因为业主不可能一次性把全部租金都付出去,如果我们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来决定到底是不是恢复这个项目的建设,可以和合同对方协商暂停合同的执行或终止合同。当然,这可能引发合同履行纠纷。
2. 组件采购合同
有些项目可能已经在建设中了,与组件厂家的合同也已经签订了,项目一旦停建,如何处理合同履行的问题呢?这也是一个风险。如果前期组件采购合同里面没有预先做好妥善安排,跟组件厂家的纠纷将是不可避免的。不买就是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买了以后可能损失也很大。这个问题很难处理,只能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尽量争取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当然,由于光伏电站项目公司通常并没有什么偿债能力,实际上最终的风险将不得不由组件供应厂商来承担。
3.EPC总承包合同
总包合同也有很大风险,如果项目停止建设的话,总包合同也是没法履行的,这会引发项目公司与总承包商之间的纠纷。
有一些业主跟我们探讨,说我这个项目不建,包括相关的合同不履行,主要的原因是国家出台的“531”新政,是政策性的原因导致项目没办法进行,所以合同没办法履行。这个风险是不可抗力,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我不能履约,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我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儿我想就这个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我的观点是:不管是业主、总包商,还是设备厂家,如果您想拿“531”新政作为不可抗力来免责的话是不行的,法律上基本很难认可。也就是说把“531”新政作为合同违约免责的理由,这是行不通的。
关于“531”新政引发合同终止的免责问题,作为业主方只能以后再签合同的时候提前作出安排。可以在合同里面约定,发生政策性的风险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没有在合同里面写清楚,你要把这个作为免责理由去对抗厂家、承包商等,这个是很难被认可的。反过来厂家、承包商怎么跟业主去抗辩,或者说协商解决问题,大家心里应该有数了。
三、放弃收购风险
根据现行政策,光伏风电项目在建成投产之前不能转让。所以风电项目也好,光伏项目也好,如果想要在项目投产之前进行转让的话,一般是采用预收购的模式。大量的项目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转让的,“531”出台之前和出台之后都有。
在预收购的情况下,“531”出台之后,肯定会有投资方觉得补贴一下没了或者电价下降了,原来预期的目标没法实现,从而放弃收购。目前有很多这样的问题出现,有的可以协商解决,有的直接演变成纠纷了。这种情况下,收购方是不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不清楚大家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我们律所处理的所有项目,合同里面基本上都会有这种约定:收购的前提是项目电价一定要达到多少,补贴一定要落实,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因为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上收购方可以以电价补贴未落实为理由而要求免责或者不承担责任。
那如果收购方放弃收购,风险最终由谁来承担呢?最终承担项目风险的主要是总包商,当然,设备供应商也有可能承担风险。因为如果设备供应商是和项目公司签订供货合同,而且不是货到付款的收款模式,这种项目一旦被终止,设备款就很难被追回,违约责任也很难落实,因为项目公司没有能力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设备供应商是跟总包商签的合同还好一些。因为通常总包商还是有一定实力的,让总包商承担违约责任有一定的可能性。今天参会的可能有相当一部分是设备厂家,所以跟大家提个醒,你们在卖设备的时候,如果可能的话,宁愿跟总包商签供货合同,也不要跟项目公司签,因为项目公司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所谓的合同责任,有担保(股权质押不要作为唯一担保)的除外。另外,对于付款条件来讲,如果可能的话,建议采用货到付款的这种模式,能不能做到,需要大家去争取。
四、企业破产风险
“531”以后企业破产现象已经出现了。引发破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企业自己申请破产;另一个是债权人申请债务破产。假设项目公司买了很多设备,没有能力还钱,东西又拿不回来,就可以申请项目公司破产,通过变卖他的资产进行偿债。
由于“531”新政后,新项目锐减,导致光伏项目配套厂家的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很多设备厂家多濒临破产。如果这个情况不能在短时间内好转的话,可能是会有一批有实力的设备厂家倒闭或者破产。
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大家怎么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尽量争取在其申请破产之前要求其清偿债务。因为这个阶段所偿还的钱将远远大于破产阶段得到的。
如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偿付责任呢?能多拖一个人进来,债务偿付就多一道保障。这里面能够被牵扯进来的,最有可能的就是股东。但是什么情况下能把股东拉进来呢?
1. 公司财务混同。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家,管理上不规范,股东的财务跟其设立公司的财务混在一起,分不清楚。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股东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 股东是没有按时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约定时间期限届满之前,仍然没有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应在其应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五、劳动纠纷风险
劳动纠纷风险看起来不是很大的问题,但是现在发生的概率越来越高。比如项目建了一半被停下来了,工程款拖欠了,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可能就没办法支付,这时就会引发劳动纠纷。
如果发生这种纠纷,我们会面临哪些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很清楚。通常面临的风险是延迟支付工资,你要给人付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人员缩减,也会涉及到补偿的问题。这都是要面对的风险。
违约赔偿标准,是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这里的“工资”大家一定要注意,它不是简简单单是发到咱们手上的那些钱,而是包括所有的酬劳,比如奖金、补贴、福利等,然后平均到每个月所算出的工资。
此外,有些单位可能为了节省成本,劳动关系存在两种形式,一个是劳务派遣的形式,一个是直接跟单位签合同的形式。我们国家对劳务派遣是有规定的,大家不要觉得我是劳务派遣,工资待遇就一定比其他“正式工”低。如果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条件而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员工不闹事没问题,一旦引发纠纷,提请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一般都是输的。
六、海外投资风险
“531”新政之后,国内光伏市场热度骤降,不少企业纷纷将重心瞄准海外市场,海外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走出去”企业来说,海外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用工风险、合同风险、税收风险等等。
如果大家去海外投资项目,不管是将设备卖给国内业主,还是说直接把设备供给国外的业主,以上问题都是需要大家提前了解和准备的,不能什么功课都没有做,就贸然到海外投资,这个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明天有海外光伏投资专场,我就不赘述了。
我今天的演讲就到这儿,谢谢大家。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阳光时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