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掌握和梳理规划内的新能源项目信息,请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梳理“十二五”以来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纳入规划但未建成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一、关于风电项目
(一)已核准但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且未及时办理延期的,核准文件应按项目管理的规定声明作废。
(二)纳入“十二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但未按要求完成核准工作的,应按国能新能〔2016〕84号文件要求,予以废止。
(三)纳入“十三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未按要求在年度建设方案发布一周年内完成核准的,应予以废止,如仍需核准,需重新纳入之后年度的建设方案。
(四)已核准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作出承诺是否继续建设。承诺不再继续建设的,应及时废止;承诺继续建设的,应承诺拟开工建设的时间节点。
红色、橙色预警地区项目,开工时间应与电网企业充分协商,确保落实消纳条件。
二、关于光伏发电项目
(一)已备案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含不限规模的项目),未开工的项目。
(二)已备案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含不限规模的项目),已开工的项目。
(三)已备案但未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未开工的项目。
(四)已备案但未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已开工的项目。
(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但未备案也未开工的项目。
以上项目请同时明确是否需要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未开工项目,由项目单位明确是否继续建设;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要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置。
上述情况梳理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分类对全社会公示,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所在地区派出监管机构、电网企业。各单位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010-68555892 传真:010-6855504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