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工信局)、能源局、物价局、煤炭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煤炭、电力、冶金、建材、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我国煤炭行业仍处于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阵痛期”,新的供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对煤炭产运需衔接与合同签订履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指导各方做好2019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促进煤炭供需动态平衡和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中长期合同是煤炭产运需各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今年电煤需求大幅增加,市场煤价出现波动的形势下,中长期合同对稳定供需关系和煤炭价格发挥了重要的“压舱石”作用,并得到了产运需企业和社会各方的高度认可。进一步推进2019年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行,对巩固提升近年来取得的成果至关重要。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切实抓好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二、早签、多签、签实中长期合同
各有关方面要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及早签订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中长期合同,鼓励支持更多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且不能低于上年水平。鼓励产运需三方不断创新衔接方式,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和有运力保障的三方合同。通过煤炭产能置换指标等支持措施,鼓励引导有关方面签订更高比例的中长期合同。
三、规范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行为
(一)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鼓励供需企业参照标准化的《煤炭购销合同》进行签订,合同的数量、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和现有铁路港口运输能力,不得违法采取捆绑签订的方式增加电力等用户企业采购成本。
(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和执行的均衡性。 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全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鼓励按照均衡原则将年度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并报铁路部门备案优先安排运力。为促进产运需平稳运行,旺季煤炭企业每月合同执行量、淡季电力等重点用煤企业每月合同接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全年平均水平。
四、认真做好运力衔接和数据采集汇总工作
(一)运力衔接方面。 对煤炭供需双方签订盖章认可且年度单笔合同量在2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中长期合同,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运输能力,组织指导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和港航企业做好运力衔接。没有新增运量的既有线路,运力配置不得低于去年水平;2019年新增的铁路运力,原则上应优先配置和保障中长期合同的需求。
(二)数据采集汇总方面。 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供需双方合同的签订等情况进行汇总。供需双方签订的2019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应及时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录入。
五、进一步完善合同价格机制
(一)下水煤与铁路直达煤合同定价机制。 煤电双方应继续参照“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以下原则执行:下水煤合同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仍按不高于2018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8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也应参照上年度机制协商确定,对供需双方意见不一影响签订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协调。
(二)季度、月度长协以及外购煤长协定价机制。 各种中长期合同形式,包括季度长协、月度长协以及外购煤长协等均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年度长协价格机制执行,价格原则上应稳定在《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808号)规定的绿色区间以内。对外购煤长协确因采购成本较高的,价格应不超过黄色区间上限。
六、扎实做好衔接相关工作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牵头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优化服务,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衔接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产运需三方要加快衔接,抓紧完成合同签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应在12月上旬前完成2019年合同汇总工作,铁路部门应在12月中旬前完成对跨省区煤炭运力的配置。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和录入网络系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
(三)各地有关部门和产运需企业要强化落实保供主体责任,不得因衔接工作影响正常发电供热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切实保证煤炭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七、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重点对20万吨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进行监管,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评价,同时委托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信用数据采集,建立动态信用记录,适时公布有关履行信用状况。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合同履行评价措施,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的监督。加强宣传引导,树立一批守信践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典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