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提出要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
根据通知要求,要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其中,由“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法人单位作为借贷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被归为直接债务,处置方式是依据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
针对由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统借统还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债务,通知要求,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自主协商一致后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此外,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可按照产能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通知明确,可积极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