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8﹞3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安委办〔2018〕26号)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2月7日
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围绕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逐一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系统排查致灾因素和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安全“体检”对象
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等6类矿井。
三、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安全“体检”工作在各省级安委会领导下,由省级煤矿安监局牵头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从2018年12月开始,至2019年6月底结束。
(一)确定矿井名单。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照以上6类矿井,于2018年12月25日之前确定安全“体检”矿井名单。其中“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是指单班下井人数超过800人或井下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达到3个及以上的矿井。
(二)组织煤矿自检自改和督促整改隐患。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于2019年1月31日前组织辖区6类矿井,在已开展的自检自改、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等基础上,聚焦本次“体检”内容,再次开展自检自改和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督促煤矿认真整改自检自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牵头负责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所确定的6类高风险煤矿的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
(四)督办煤矿整改重大隐患和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安全“体检”重点监察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煤矿认真整改,确保逐项整改到位。
四、主要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围绕防控重大风险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聚焦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体检”。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二)开拓部署和采掘接续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要求;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设定的九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
(三)通风系统运行情况。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专用回风巷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反风设施,并能在规定时间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是否按规程要求开展反风演习。
(四)重大灾害和风险辨识管控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及综合防突措施,是否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是否严格落实综合性防冲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要求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五)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实施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完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是否齐全、安装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等是否符合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是否设置读卡分站,标识卡和读卡分站是否工作正常,系统监视的人员位置等信息是否准确。
(六)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安全管控情况。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电焊作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焊的情况;爆破作业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提升运输设备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斜巷人车、猴车、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七)应急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演练机制;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是否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是否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八)对6类矿井,还应结合各类矿井特点,将以下内容列为安全“体检”重点。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9号)要求,逐矿进行安全“会诊”,要将“体检”内容与安全“会诊”有机衔接,同步开展。
2.冲击地压矿井。
(1)是否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冲击地压防治费用是否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是否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2)是否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防冲装备是否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3)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是否编制防冲设计;作业规程中是否包括防冲专项措施,是否依据防冲设计编制;特殊地质条件下是否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4)是否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原则,采取有效综合防冲工程措施。采用爆破卸压时,是否编制专项措施,躲炮距离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是否进行论证;是否科学确定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相邻采掘工作面的最小距离是否符合避免应力集中的有关要求。
(6)开拓巷道是否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是否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是否留底煤;冲击地压煤层开采是否存在留“孤岛”煤柱;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是否存在开采“孤岛”煤柱。
(7)是否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是否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是否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和个体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8)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3.高瓦斯矿井。
(1)是否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是否采取了瓦斯抽放措施。
(2)主通风机、防爆门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全风压通风;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
(4)开采煤层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5)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4.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
(1)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配齐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并定期排查分析预测水害隐患。
(2)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情况,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是否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进行超前探放水,采掘作业前是否查明并消除水害隐患。
(3)是否有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报废井筒是否按规定进行封填处理。
(4)受顶板水、承压水、老空水或者其他水体威胁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水体下采煤的,是否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5)是否建有完善可靠的防排水系统。
(6)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5.采深超千米矿井。
(1)是否建立深井开采重大灾害防范分析研判机制;是否对瓦斯、水、火、地压(冲击地压、顶板管理)、地温等灾害对深井开采的影响进行定期分析,是否对多种灾害相互耦合叠加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制定并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2)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还要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内容;属于冲击地压矿井的,还要参照冲击地压矿井的 “体检”内容;属于高瓦斯矿井的,还要参照高瓦斯矿井的“体检”内容;属于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还要参照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体检”内容。
(3)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6.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
(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是否布置超过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是否布置超过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是否按照《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研究优化简化系统的措施,制定“一优三减”计划,推动减少生产采区、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人员。
(3)主要升降人员系统的设备设施运行是否安全可靠,井下安全避险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避灾路线是否畅通、避灾路线指示和标识是否清晰。
(4)是否建立作业人员(除关键岗位)井上交接班制度,减少井下交接班人员;是否建立避免平行或交叉作业制度,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安排多个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
(5)是否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增设超员报警模块,依据劳动定员数量设定相应区域同时作业人数上限,实现人数超限自动报警。
(6)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摸清煤矿底数,确定安全“体检”矿井名单,制定工作方案,编排安全“体检”工作组,可组织专家参与“体检”式重点监察执法。矿井名单和工作方案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并向省级安委会报告。对停产停工的6类矿井恢复生产建设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纳入自检范围,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纳入“体检”式重点监察范围。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盯守或巡查措施。
(二)精心组织自检自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各煤矿聚焦重大风险和隐患,结合此次安全“体检”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检自改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煤矿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煤矿开展督查检查。对自检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主动采取停头停面、停工停产等措施;对自检认为不具备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煤矿,要引导煤矿主动申请退出,地方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自检自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对自检自改不认真、主要问题未找准、风险分析研判不全面的,要推倒重来,责令重新进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对照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抓好隐患问题的整改销号,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隐患消除。
(三)开展“体检”式重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专项行动以来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成果,找准主要风险点和突出问题,首先对灾害严重且采深超千米、单班入井人数较多等风险交叉叠加的煤矿开展“体检”。对每个煤矿“体检”结束后,及时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限产、限人、停产、关闭煤矿的处置意见,并将“体检”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认真研究,严格处置每一处高风险煤矿,按下列原则确定关闭和停产煤矿名单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要对重点监察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挂牌督办,督促煤矿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1.对下列煤矿,要立即列入退出名单。
(1)采深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
(2)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
(3)被责令停产整顿后,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2.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要立即列入停产名单。
(1)未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以及未按照规定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的;
(2)未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专门机构并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的;
(3)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3.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要立即采取限产或限制入井人数措施。
(1)采深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在现有产能基础上要核减20%产能;
(2)对其它采深超千米的矿井,根据灾害程度和治理效果,由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严格限制开采深度,适当调减开采强度,合理确定产能;
(3)对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优化简化生产系统,制定减人方案,减少单班入井人数。
(四)严格依法处置。“体检”式重点监察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通风、抽采、安全监控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以及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明确的64种重大隐患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公开曝光,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假密闭、假图纸、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
(五)用好“体检”成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体检”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和分类监察监管要求,及时调整煤矿分类,做到精准监察,严格执法。对无技术、无人员、无能力治理灾害以及在现阶段技术上没有把握管控重大风险的,地方政府要组织认真研究,该淘汰退出的要纳入淘汰退出计划;对暂不列入淘汰退出的,要组织论证划定限采区、禁采区。
(六)严格工作纪律。参加安全“体检”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要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确保取得实效。
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安全“体检”分组和检查煤矿名单(附件1、2),以及本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自2019年1月份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附表(附件3)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印明昊,010-64463032(带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省 | 市 | 煤矿名称 | 煤矿类别 | 生产能力 | 灾害和风险类型 | |||||
煤与瓦斯突出 | 冲击地压 | 高瓦斯 |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 | 采深超千米 | 单班下井人数多 | ||||||
合计(处)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备注:1.第1行合计栏填写煤矿汇总数,在“煤矿名称”栏填纳入此次“体检”煤矿总数,在灾害和风险类型对应的6类矿井栏填对应的煤矿数,从
第2行开始填煤矿名称和相关信息。2.“煤矿类别”填“生产”或“建设”;3.“生产能力”栏,生产矿井填核定生产能力,建设矿井填设计生产能力。4.“灾害和风险类型”情况在对应栏划“√”。
附件2
安全“体检”检查组分组情况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组别 | 基本情况 | 分配“体检” 矿井数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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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 业 | ||
第一组 | |||||
第二组 | |||||
第三组 | |||||
附件3
安全“体检”工作开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 ||||||||||||||||||
检查情况 | 煤矿情况 | 对正常生产建设6类矿井检查情况 | ||||||||||||||||
煤与瓦斯突出 | 冲击地压 | 高瓦斯 |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 | 采深超千米 | 单班下井人数多 | |||||||||||||
矿井总数(处) | 正常生产建设(处) | 停产停工(处) | 正常生产建设6类矿井总数 | 矿井数(处) | 已检查(处) | 矿井数(处) | 已检查(处) | 矿井数(处) | 已检查(处) | 矿井数(处) | 已检查(处) | 矿井数(处) | 已检查(处) | 矿井数(处) | 已检查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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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情况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台、套) | 责令局部停止作业(处) | 责令停产停工、停产整顿(处)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 提请关闭(处) | 罚款 (万元) |
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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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项) |
已整改(项) | 发现 (项) |
已整改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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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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