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安监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和河北煤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煤矿化解过剩产能有序退出的意见》,对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煤矿在不同情形下的关闭退出做了规定。
据《意见》,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煤矿中,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年(不含)及列入省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含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整合未领新证)的煤矿(特殊和稀缺煤类除外),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原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方案批复文件、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再作为整合技改等煤矿建设项目办理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的前置核准文件,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和审批手续,由当地政府列入关闭退出范围并实施关闭。
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年(不含)的煤矿,其中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申报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已申报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但由于资料不全、要件不具备等企业自身原因未获得正式批复的;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开工备案手续的,其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一律废止,由当地政府列入关闭范围并实施关闭。
经省政府批复的兼并重组、托管及单独保留的煤矿中,技改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可按程序办理证照延期、开工备案,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等事项。对其中设计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不含)的煤矿,凡在规定建设工期内未完成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列入当年关闭范围并实施关闭。
据悉,按《意见》列入关闭范围退出的矿井,均可享受产能置换政策或申报国家有关关闭奖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