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6〕51号)、《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8〕69号)等文件要求,我公司计划开展2019年疆内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新能源替代交易),现将交易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交易范围
(一)基本条件
参加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燃煤自备电厂、新能源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的交易。
(二)新能源企业交易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和并网技术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具备AGC控制功能的新能源企业原则上均可自愿参与。其中:分布式发电企业(全额上网除外)、直流配套新能源、特许权新能源项目不参与此次交易。
(三)自备电厂企业交易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下网电量计量手段,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存在结算关系,通过企业自身项目配套的自备发电机组可通过调整发电机组出力,实现联络线实质性下网负荷的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均可参与。
二、交易规模
根据新能源弃电量预测以及各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的参与意愿,综合考虑电网调峰、网架受限等因素,2019年计划分阶段组织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本次交易疆内新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规模暂按60亿千瓦时控制,具体根据新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以实际出清电量为准。
三、交易执行时段
疆内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执行时段为2019年全年。
四、交易组织
(一)交易方式
1.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组织开展疆内新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交易价格通过“边际电价法”统一出清。
2.自备电厂及新能源企业采取“顺推法”进行交易价差传导,即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中标电价执行,将新能源价格变动部分全部传导至自备电厂侧。
3.后续各阶段交易规模根据电网运行、安全约束等因素确定,采用挂牌方式组织实施,挂牌价格采用第一阶段的交易成交价格。
4.原则上已参与替代交易的双方在交易执行期内不得退出。
(二)交易申报
1.自备电厂企业:
(1)自备电厂选取“2019年新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序列,申报新能源替代交易电量、交易价格。
(2)自备电厂分别选取“2019年自备电厂旋备替代交易电量申报”序列和“2019年自备电厂停备替代交易电量申报”序列,按照旋转备用占60%及以上、停机备用占40%及以下进行交易电量申报。每个自备电厂在两种模式申报电量之和必须等于“2019年新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序列中的申报电量,否则优先调减停备申报电量,再调减旋备申报电量,直至等于“2019年新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序列中的申报电量。
(3)若两种模式的申报电量不满足比例要求,则根据旋转备用模式的申报电量确定停机备用模式有效申报电量。旋备、停备两种模式的有效申报电量之和为2019年度新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总有效申报电量。
(4)自备电厂申报年度交易电量的最小值为100兆瓦时,可以按照10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增加申报电量。
(5)自备电厂申报相对应的价格变量(正数表示涨价幅度,负数表示降价幅度,可以为0),申报价格须大于-250元/兆瓦时(新能源企业交易价格不得为零电价、负电价),电价数据精确到1元/兆瓦时。自备电厂交易价格(与电度电价相对应)=本企业用网电度电价+新能源发电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
2.新能源企业:
(1)各新能源场站可根据历年实际发电情况,结合电网受阻情况等,预留合理优先保障性收购电量空间及已成交的市场化电量后,进行电量、电价申报。新能源现阶段申报电量不超过其预计年度上网电量的30%。
(2)新能源发电企业申报年度交易电量的最小值为10兆瓦时,可以按照1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增加申报电量。
(3)疆内新能源企业均申报相对应的价格变量(正数表示涨价幅度,负数表示降价幅度,可以为0),申报价格须大于-250元/兆瓦时(新能源企业交易价格不得为零电价、负电价),电价数据精确到1元/兆瓦时。新能源发电企业交易电价=新能源发电企业执行的上网电价(不含补贴电价)+新能源发电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
(三)安全校核
交易机构将交易预出清结果提交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综合考虑电网调峰、网架受限、新能源发电能力等因素,对预出清电量进行安全校核,交易机构根据安全校核后的结果进行正式出清。
(四)交易出清
1.自备电厂交易出清方式:根据调度安全校核结果正式出清,其中旋转备用电量优先出清。若旋转备用交易电量≥交易规模,则停机备用电量不予出清;若交易规模>旋转备用交易电量,则剩余交易空间按照停机备用有效申报电量等比例出清。
2.新能源企业出清方式:新能源企业的申报电量用于边际价格出清计算,正式出清结果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的各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电力月度、年度网架受阻电量、调峰受阻电量、发电能力、弃电电量、风电和光伏弃电比,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综合计算出各区域内年度交易电量的分配系数、出清电量年度比例。
3.自备电厂和疆内新能源企业的实际出清方式按照《关于印发<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6〕51号)要求执行。
(五)合同执行
本次交易采取入市承诺书+交易结果确认单的电子合同模式。交易主体(提前)签订入市承诺书,依据政府监管和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细则和方案,交易平台产生的交易结果报备政府相关部门后,作为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及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开展交易结算工作。
(六)交易结算
1.参加本次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自备电厂由电网统一调度,电网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自备电厂进行结算。
2.针对疆内新能源企业,均按照该新能源企业所在区域的月度实际参数计算后确定该区域内同一结算系数执行(与出清系数和比例存在差异),以体现新能源企业不同区域的差异性和同一区域不同机组的差异性,做到公平对待交易双方利益;针对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参照月度交易计划,按照替代交易实际确定的电量进行结算。
3.调峰替代交易的月度结算电量以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的月度实际下网电量(含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网购电量)计算后确定,为事后确定方式,故先行计算自备电厂调峰替代电量,再计算新能源企业替代电量,并出具交易结算单。
(七)其他注意事项
1.综合考虑电网运行实际和自备电厂机组旋、停备的新能源消纳实效,结合新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执行情况,自备电厂的停机备用成交电量指标可转为旋转备用电量指标,但不可逆向转化。根据交易实际执行情况,适时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2.各自备电厂应严格按照调度机构要求足额持续下网电力,确保替代交易执行。对于任意减少下网电力的情况,调度机组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取消本时段交易。连续出现三次违反调度纪律情况,应中断该企业交易,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每月15日前,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可进行次月的分月电量计划调整(包含自备电厂旋转备用、停机备用调峰电量计划),逾期不予办理。
4.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需提交一式四份加盖公章的《入市承诺书》(模板从交易平台下载),并在1月27日19:00前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2018年已经提交过入市承诺书的市场主体不需重复提交。
五、交易其他情况
(一)交易时间
交易开市时间:交易开市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10:00-19:00(北京时间),交易范围内的市场主体通过外网登录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自行申报。
交易培训时间:2019年1月27日10:30开始交易培训,参加交易培训的人员提前30分钟入场就座。
交易培训地点:海龙泉酒店A座1楼乾通源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479号)。
(二)平台技术支持
1.请具备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提前检查交易运营平台账号和密码,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如果密码丢失导致账号锁定需重置密码,须法人携带营业执照到交易中心现场办理。若CFCA证书密码锁定,需自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联系。
2.交易运营系统网址:http://pmos.xj.sgcc.com.cn,项目组电话:0991-2926341,新疆电力交易QQ群号:633197325,新疆电力交易微信公众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三)公告未尽事宜请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贺工、刘工
联系电话:0991-2926342、2926336
传真:0991-2926384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