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 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165号

2019-01-29 13:48  来源:国家发改委  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规定,我委积极稳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组织开展了第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实现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全覆盖。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合理有效降低用电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实施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对象

(一)省级电网。除西藏外30个省份的省级电网。

(二)区域电网。包括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华中5个区域电网。

二、成本监审范围和监审期间

(一)监审范围:监审对象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成本费用支出。

(二)监审期间:监审对象第一监审周期后一年度至2018年度。

 三、组织方式

此次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实施。省级电网委托电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派员参与,适当借助第三方力量。区域电网委托区域范围内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联合监审,其中,由资产或电量较大的一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派员参与,适当借助第三方力量。上述分工详见附件1。具体人员组成在启动实地审核工作时另行通知。我委与国家能源局成立联合工作组适时开展随机抽查监督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对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减轻实体经济负担的重要意义,根据我委统一部署,提早安排,周密计划,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地方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可同步进行。

(二)把握进度。 我委将于1月召开成本监审工作会议进行统一部署。3月上旬召开实地审核启动会,正式开展实地审核工作。牵头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地审核启动后3个月内,将实地审核报告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我委(价格司)。

(三)加强配合。 各相关电网企业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基础资料(详见附件2),填报调查表(详见附件3),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监管周期内相关的成本资料和数据(2018年先提供初步资料和预测数据,4月中旬补充提供正式资料和数据)报送我委(价格司)和牵头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实地审核等工作。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联系人:李军岩

联系电话:010-68501954、68501742(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分工
http://statics.nengyuanjie.net/2019/0129/20190129020714268.pdf

2.电网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
http://statics.nengyuanjie.net/2019/0129/20190129020803285.pdf

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调查表
http://statics.nengyuanjie.net/2019/0129/20190129020736575.xlsx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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