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人坚持住,四大信号,2019年日子要好过了!

2019-02-07 11:09  来源:巷道之家  浏览:  

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表明了生态环境部的态度,纠正了过去一些地区出现的“一律关停”、“关了再说”等过激环保做法。
 
 
在第八条中明确说明:严格禁止“一刀切”,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
同时还指出各地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在此文件发布之后,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发表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讲话,再次强调要杜绝“一刀切”!指出督查中我们发现问题后,交给企业和地方整改。整改时间安排大家可以商量,根据实际情况,有的半个月,有的一个月,有的两个月甚至更长,不是发现问题马上问责或一关了事。
生态环境部释放的这个信号同样给煤炭行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让大家有了更多的安全感,近几年来环保与煤炭的关系颇为复杂,甚至很多社会公众潜意识里已经形成了煤炭就是破坏环境的产业。
我想这是极为不公平的,鱼眼看矿业有句话很有道理“所有的经验和事实告诉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污染的企业,没有污染的产业,只有破坏环境的企业,没有破坏环境的产业。因为个别企业、个别现象而否定整个产业其实就是典型的现代版因噎废食”。
最近几个月,各个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纷纷响应国家号召,严格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煤炭人可以安心生产了,不用担心被简单粗暴“一刀切”了!
信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修改
2018年12月29日根据中国人大网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本次修改标志着中国正在进入新的环评时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方面,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众所周知煤炭行业的发展不可能绕开环境,煤炭与环境的协同发展将是未来的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优胜劣汰会更加明显,环评行业将朝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这对于煤炭人来说无疑是一大好消息!
 
信号三:国家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
2018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指出:
 
要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原则上每年搞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下去,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不能兴师动众,动辄对着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影响地方和基层的正常工作。部门督查检查考核不能打着中央的旗号,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指标,视内容区分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乡村、地方与部门、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等,体现差异化要求,避免“一刀切”、“一锅煮”。改进督查检查考核办法,必要的记录、台账要看,但主要看工作实绩,不能一味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不能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不搞花拳绣腿,不要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
开展专项清理,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度压缩数量,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减少50%以上。
煤炭企业是各地督查检查的重点,更加合理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能让煤炭人更安心的搞生产,必须要为国家点赞!
信号四:国家毫不动摇的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在2018年11月初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国家释放了这样的信号: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舞台。
 
 
 
这简简单单的几句话可以说是意义非凡。众所周知,相比于大型的国企央企,民营煤炭企业特别是贸易商,公司规模小,实力弱,更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但却有着很多的激情与活力,是煤炭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
 
民营企业出现一些问题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人引导,国家释放这样的信号对于煤炭人来说可以说是一颗定心丸,未来势必会得到更多引导与帮助。
 
会议指出当前要抓好6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
 
一是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四是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五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六是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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