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发布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声明(以下简称《修订声明》)。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分为“总则”、“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经营者义务”和“附则”5 章,共 28 条。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2015 年出台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相比,增加了 1 章、10 条,修改了 17 条。
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高级经济师彭立斌说,上述意见稿与2015的版本相比最大的积极意义在于,严格界定了管制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界限。基本可以说,综合能源服务业务都不能进入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这对电网企业来说是大大的利空。”
国家发改委在《修订声明》里表示,通过此次修订完善,有利于加强输配电成本监审,为进一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创造重要条件;同时,有利于完善并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改进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第三,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电网合理投资、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第四是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监审更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本次《意见稿》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推进监审科学化。发挥成本监审激励约束作用, 对材料费、 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 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 以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 减少盲目投资;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二)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 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3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 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三)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诫等规定,提高企业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等其他电网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