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中国商业及政策性银行等出口信用机构及银行的支持下,核电“走出去”已取得丰硕成果。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核集团”)与巴基斯坦合作的在运在建核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已达463万千瓦,含在运装机133万千瓦。
然而随着各国经济、政治、环保等压力的增加,以工程总承包加上东道国政府借款或担保的出口买方信贷拉动核电出口的传统模式已经面临挑战。
越来越多的东道国政府(如阿根廷、保加利亚等)给予的财政支持渐弱,并提出中方参与或主导核电项目投资及不为核电项目借款提供主权担保的诉求,同时核电出口巨头Rosatom正在特定核电项目上尝试投资及不向核电进口国索要项目借款主权担保(Rosatom在土耳其阿库尤项目上以BOOT模式推动项目出口,只需要土耳其给予售电保障)。
核电进口国的新诉求及竞争者的创新举措,使得中国核电出口商面临挑战。
中国核电出口融资模式面临的挑战
中核集团是中国唯一成功出口核电机组的公司,向巴基斯坦出口6台核电机组,包括两台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代核电华龙一号,出口融资模式的示意图如下。
在这种出口融资模式下,中核集团作为核电出口商与核电业主巴基斯坦原子能委员会签署总承包合同,巴基斯坦原委会以出口买方信贷模式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获得总承包合同金额约85%的贷款,总承包合同及贷款合同生效的核心条件包括:巴基斯坦原委会向中核集团支付预付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巴基斯坦政府提供还款担保。
中国核电出口融资模式是世界上核电七种融资模式中出口信贷机构债务融资的中国版本。这种出口融资模式的成功关键有两个:中国成熟的出口信贷政策,以及巴基斯坦政府提供的还款担保等一系列财政支持。
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中国核电出口融资模式在不同的出口市场受到挑战,下面介绍融资挑战的情况,并围绕影响核电出口融资成功的两方面进行挑战分析。
融资挑战情况方面,以项目案例为例。中核集团不断开发巴基斯坦以外的其他市场,尝试在新市场复制巴基斯坦核电出口的成功模式,并在阿根廷、约旦等市场取得阶段性进展,同时项目前期开发过程中面临新的融资挑战。
2017年5月,在中国金融机构的支持下,中核集团与阿根廷核电公司签署的第四座和第五座核电站的总合同。然而到2018年下半年,随着阿根廷政府金融危机并再次向IMF借款,阿根廷财政借款受限,阿根廷政府提出取消核电项目贷款偿还的主权担保,调整为对购电协议进行履约担保,大幅度降低阿政府对核电项目的财政支持。在没有阿根廷政府相应的财政支持下,阿根廷核电项目出口将不能复制巴基斯坦核电出口的成功模式,融资成为核电出口的制约性挑战。
在欧洲、中东等潜在核电市场,也因为政府负债受外部机构的约束,政府不能或不愿为项目借款提供还款担保,同时还希望核电出口商能够提供一部分投资来降低政府在核电项目上的出资。
融资挑战的所在国财政支持因素方面。核电进口国的财政支持减弱并且不能满足中国现有的出口信贷政策要求时,核电出口就较难获得中国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主要体现中金融机构需要核电出口商提供巨额担保,超出核电出口商正常承受能力。
核电进口国财政支持减弱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经济发展陷入停滞,导致政府负债增加、财政实力减弱,财政资金多用于紧急而必须的事项,作为战略发展且不紧急的巨型基础设施如核电,就自然排序靠后;另一方面,部分核电供应商采取创新模式为核电进口国提供核电融资,如核电巨头Rosatom就可直接为核电项目提供免除项目借款主权担保的解决方案,影响了核电进口国政府为核电发展提供财政支持的意愿。
融资挑战的中国出口信贷因素方面。核电出口商的融资完全依靠中国现有的出口信贷体系,中国并没有针对核电出口的专项信贷支持,主要是普遍适用的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该政策基于强有力的还款信用支持,即,要么买方提供主权信用担保或卖方提供足够的担保。核电进口国财政支持减弱到不满足中国出口信贷政策要求时,中国核电出口商将较难获得中国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面对融资难题的探索
融资难题的来源在于政府不愿意或不能用财政单独承担核电的巨额融资,将融资的压力和风险更多传递给项目的相关方:核电出口商、电力批发商等。
面对政府财政支持缺位或降低的情况下,项目融资成功必须依靠其他参与方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承担更大的风险、获取更大的收益。芬兰Mankala核电、土耳其阿库尤核电是政府财政支持减少或缺位情况下成功推进的核电项目典型。
芬兰核电融资模式。Mankala模式是芬兰能源市场上独特的电力生产商所有权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芬兰工业动力公司(TVO)就采用了这一模式。在Mankala模式中,发电公司由该公司各个投资方共同拥有。Mankala公司的所有者包括电力批发商、零售商或经销商和大型工业企业。
Mankala公司的目的不是产生利润。无论当前成本是否低于或高于当前的市场价格,Mankala公司的股份所有者都允许并有义务以成本价格从该公司购买电力,该权利或义务与所有者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匹配。所有者可以任意使用从Mankala公司购买的电力:可以直接或通过北欧电力交易所出售,或业主自己消费。不单是核电厂,芬兰已采用Mankala模式帮助各种其他基础设施的发展。
土耳其核电融资模式。土耳其阿库尤核电站是俄罗斯Rosatom公司以BOO模式在土耳其建设的4台VVER-1200大型核电站,俄土两国在2010年5月签署了政府间协议,约定该项目的电力销售及电价保障模式。
土耳其阿库尤核电项目核电出口领域第一个采用BOO/BOOT模式的项目,是基于核电进口国政府向核电出口商提供特许权及照付不议的购电协议,由核电出口商负责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建设、运营。
中国核电走出去融资挑战的对策思考
面对中国核电走出去融资挑战,一方面加强与核电进口国的沟通、谈判,争取能够按已有的成熟融资模式推进核电融资;另一方面需要尽快从完善中国信贷政策、扩大融资渠道、调整出口商策略三个层面寻找应对措施。
第一,完善信贷政策。
考虑到核电是国家走出去的名片之一,在大国外交中扮演重要角色,再加之核电体量庞大,各核电出口商之间竞争激烈,政府配套的信贷政策支持成为竞争重要的利器。我国出台的大众化投融资及保险政策还不能满足核电出口竞争的需要,尤其是与Rosatom相比还有差距。建议核电主管部门能协调金融政策部门,为核电出口提供客户化、弹性的支持政策,为核电出口商承担一部分政府更有能力承担的风险、降低核电出口的融资成本,让中国核电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更有竞争力。
第二,扩大融资渠道。
核电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巨大,一家中资银行将难以消化巨额贷款,另外加之从分散风险的角度,建议采用国际化银团贷款的模式。通过国际化银团贷款模式,一方面降低中资银行融资压力,也可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优化项目风险防控安排,降低整体融资成本。
第三,调整出口商策略。
核电出口商主动响应核电进口国的要求,提升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参与新建核电项目的投资,提升出口竞争力;核电出口商联合项目参与方,建立联盟,共同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在投融资方面,大型设备制造企业、设计院、建安单位等相关企业可以作为产业投资人,共同投资,设备制造企业也可采用融资租赁的形式提供资金支持,金融和保险企业可以作为财务投资人,分担资金压力和风险,助力核电“走出去”的同时,联合出海,共同开发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