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推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绿色”动力之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汽车加氢站建设、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夯实氢能产业发展硬件基础。
二、明确加氢站监管原则和职责分工
(一)明确监管原则。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我市汽车加氢站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汽车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汽车加氢站进行管理。
(二)行业管理职责。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潍坊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加氢站相关管理工作。
三、加快推进加氢站规划建设
(一)科学规划选址。按照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新建汽车加氢站必须符合全市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在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实施前,为服务公交、物流车辆建设的汽车加氢(试点)站,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选址。
(二)规范图纸审查。建设单位要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汽车加氢站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在图审机构取得相关审查资质前,由市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图纸审查。
(三)严控建设标准。汽车加氢站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及安全管理等,必须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四)确保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汽车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汽车加氢站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鼓励社会参与。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汽车加氢站,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汽车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可以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企业自用的汽车加氢站。
四、规范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
(一)确保供气质量。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氢气,要定期将氢气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信息公示公开。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应急、服务热线等信息,并在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氢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实时气价。
(三)安全稳定供气。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在停业、歇业前90日内,必须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并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发布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公交车等公共服务车辆的正常运营,并于24小时内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四)严禁违法经营。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车载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辆加氢,不得为非车用气瓶充装氢气。
五、切实加强加氢站安全管理
(一)完善安全制度。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站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检查管理制度;6.事故上报处理制度;7.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制度;8.安全保卫制度。
(二)配齐专业人员。每座汽车加氢站必须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石油化工、燃气、机械、危化品、自动化等相关专业)。站内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相关资格证书作为上岗证。
(三)规范运行记录。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进行保存。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5天。
(四)提高应急能力。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战演练。汽车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第一时间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实施加氢站经营许可
(一)依法实施许可。国家明确汽车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汽车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审批服务部门或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明确审批标准。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时,有关部门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
七、加强组织领导
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涉及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关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重点在汽车加氢站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评、环评、施工许可、经营许可、消防验收等环节上,主动提供服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