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云南省确定了三类需退出的小水电项目。包括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生态环境、水利、能源部门确认,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小水电项目;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水电项目;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水电项目。
根据要求,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依法依规解除并网,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