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政策解读,政策明确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范围、原则和保障措施。要求继续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
201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试点在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重点行业全面放开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实践表明,发用电由计划逐步向市场过渡,大大促进了改革红利释放和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通知》一方面明确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范围、原则和保障措施。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公共服务及管理组织、农林牧渔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其他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均属于经营性电力用户范畴,均应该全面放开。另一方面继续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要求进一步落实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分类施策,抓紧研究保障优先发电、优先购电执行的措施,统筹做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规范管理工作。
《通知》包括7个部分、共26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范围。对经营性电力用户中暂不具备参与市场条件的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参与交易。二是支持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经营性电力用户全面放开参与市场化交易主要形式可以包括直接参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其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的市场化方式等,支持中小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三是健全全面放开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后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签订合同时,以灵活可浮动的形式确定具体价格,价格浮动方式由双方事先约定。四是做好公益性用电的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落实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有关要求,对农业、居民生活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户安排优先购电。五是做好规划内清洁能源的发电保障工作。研究推进保障优先发电政策执行,重点考虑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保障性收购;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工作,将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项目全部电量纳入优先发电计划予以保障。六是加强电力直接交易履约监管。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组织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约执行,由政府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加强电力直接交易的履约监管,促使市场主体牢固树立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七是做好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协调保障工作。在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中,鼓励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对跨省跨区送受端市场主体对等放开,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
201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试点在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重点行业全面放开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实践表明,发用电由计划逐步向市场过渡,大大促进了改革红利释放和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通知》一方面明确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范围、原则和保障措施。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公共服务及管理组织、农林牧渔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其他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均属于经营性电力用户范畴,均应该全面放开。另一方面继续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要求进一步落实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分类施策,抓紧研究保障优先发电、优先购电执行的措施,统筹做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规范管理工作。
《通知》包括7个部分、共26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范围。对经营性电力用户中暂不具备参与市场条件的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参与交易。二是支持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经营性电力用户全面放开参与市场化交易主要形式可以包括直接参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其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的市场化方式等,支持中小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三是健全全面放开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后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签订合同时,以灵活可浮动的形式确定具体价格,价格浮动方式由双方事先约定。四是做好公益性用电的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落实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有关要求,对农业、居民生活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户安排优先购电。五是做好规划内清洁能源的发电保障工作。研究推进保障优先发电政策执行,重点考虑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保障性收购;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工作,将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项目全部电量纳入优先发电计划予以保障。六是加强电力直接交易履约监管。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组织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约执行,由政府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加强电力直接交易的履约监管,促使市场主体牢固树立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七是做好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协调保障工作。在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中,鼓励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对跨省跨区送受端市场主体对等放开,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