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在实施前,光伏人也是议论。当然如果只是从税法的内容来看,电站建设企业如果在耕地上建设光伏电站,无疑要支付更多的税,电站成本会高出很多。而新的税法实施,在一定程度肯定会增加当地政府的税收,相关媒体也曾报道过部分地方政府“对于深挖税源的渴望无比强烈”。也正因此,部分企业面对新的税法颇感压力山大。
“渔光互补”“农光互补”也要支付耕地税
在讨论新的税法前,其实应该明确新税法中对耕地的定义——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也就是说不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无需担心的,诸如库布齐沙漠里的光伏电站、白城领跑者奖补基地的光伏电站,这些项目占用的都不是耕地,所以对于部分光伏电站建设企业提供了一个好的参考。
当然,税法并不是做了如此简单的规定。其中明确: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此来看,一些“渔光互补”“农光互补”复合项目也要支付相应的耕地税。
对于缴纳税额的标准,新的税法同样做了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这意味着电池方阵用地、变电站用地、运管中心用地等可能都要按照新的税法来执行。
当然,税法中同时强调“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这也算是给光伏电站建设企业一个缓冲的空间了。
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下简称8号文件),其中明确: 对光伏复合项目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第一,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第三,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第四,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如果按照新的税法来看,此类复合项目的用地规则同样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光伏电站的建设者更为注意,避免造成自身的损失。
呼吁光伏行业用地要“量体裁衣”
对于光伏产业来说,相关政策靠“猜”似乎是一种“习惯性”的方式。
年初的行业政策,光伏人千盼万盼,望眼欲穿,终于等到各项政策落地,可以不用唱着“忐忑”做光伏,国内光伏市场开始抬头,呈现出复苏的态势。然而新税法的实施无疑又为光伏行业的发展套上了“紧箍咒”,因为其中并未单独对新能源板块进行特殊的说明,所以光伏行业在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出台的情况下,无疑是要按照此税法进行缴纳税款的。
在工业进程中,土地市场化成为必然的事情,但也恰是这种市场化的方式,更利于集中开发。但是有了好的市场环境,还需要有利于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作为保障,进而为行业的保驾护航,实现良性的发展。
但显然新税法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稳健发展方面来说,并不是利好信息。所以,针对光伏行业的用地细则出台也成为了光伏圈的呼声。毕竟光伏作为清洁能源,其健康发展是符合我国能源发展规划的,同时也是现今世界能源发展的大趋势。我们也是衷心期望相关部门可以充分考虑行业现状,为我国清洁能源行业“量体裁衣”,让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别让响应号召的企业伤心伤力。
“渔光互补”“农光互补”也要支付耕地税
在讨论新的税法前,其实应该明确新税法中对耕地的定义——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也就是说不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无需担心的,诸如库布齐沙漠里的光伏电站、白城领跑者奖补基地的光伏电站,这些项目占用的都不是耕地,所以对于部分光伏电站建设企业提供了一个好的参考。
当然,税法并不是做了如此简单的规定。其中明确: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此来看,一些“渔光互补”“农光互补”复合项目也要支付相应的耕地税。
对于缴纳税额的标准,新的税法同样做了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这意味着电池方阵用地、变电站用地、运管中心用地等可能都要按照新的税法来执行。
当然,税法中同时强调“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这也算是给光伏电站建设企业一个缓冲的空间了。
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下简称8号文件),其中明确: 对光伏复合项目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第一,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第三,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第四,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如果按照新的税法来看,此类复合项目的用地规则同样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光伏电站的建设者更为注意,避免造成自身的损失。
呼吁光伏行业用地要“量体裁衣”
对于光伏产业来说,相关政策靠“猜”似乎是一种“习惯性”的方式。
年初的行业政策,光伏人千盼万盼,望眼欲穿,终于等到各项政策落地,可以不用唱着“忐忑”做光伏,国内光伏市场开始抬头,呈现出复苏的态势。然而新税法的实施无疑又为光伏行业的发展套上了“紧箍咒”,因为其中并未单独对新能源板块进行特殊的说明,所以光伏行业在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出台的情况下,无疑是要按照此税法进行缴纳税款的。
在工业进程中,土地市场化成为必然的事情,但也恰是这种市场化的方式,更利于集中开发。但是有了好的市场环境,还需要有利于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作为保障,进而为行业的保驾护航,实现良性的发展。
但显然新税法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稳健发展方面来说,并不是利好信息。所以,针对光伏行业的用地细则出台也成为了光伏圈的呼声。毕竟光伏作为清洁能源,其健康发展是符合我国能源发展规划的,同时也是现今世界能源发展的大趋势。我们也是衷心期望相关部门可以充分考虑行业现状,为我国清洁能源行业“量体裁衣”,让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别让响应号召的企业伤心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