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进2020年煤炭
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9〕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煤炭、电力、冶金、建材、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合同意识不强、签约不够规范、履行不够到位等问题。为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煤炭产供储销体系,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现就推进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长期合同签订
(一)切实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的数量。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组织供需企业及早签订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其中,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较2019年水平有合理增加,鼓励引导新投产煤矿签订更高比例的中长期合同。支持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鼓励多签有运力保障的三方中长期合同。
(二)规范签约行为。鼓励煤炭供需双方使用《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版)》签订中长期合同。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不得采取违法捆绑、搭售等形式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认真做好运力衔接和数据采集汇总工作
(一)积极做好运力衔接。对煤炭供需双方签订的年度单笔合同量在20万吨及以上的电煤中长期合同,以及年度单笔合同量在10万吨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国家铁路集团依据运输能力,组织指导有关运输企业进行运力衔接。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量应不低于上年水平。
(二)发挥铁路新增输煤通道能力。煤炭企业要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安全高效、绿色环保的优势,优化煤炭运输方式,加大向浩吉、瓦日等新增运力线路的资源倾斜力度,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大运力配置比例,优先保障中长期合同兑现,加快构建现代煤炭物流体系。
(三)认真做好合同数据汇总。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供需双方签订的2020年煤炭合同进行汇总。相关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录入合同。
(四)产运需三方要加快衔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应在12月15日前完成2020年合同汇总工作。铁路部门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对跨省区煤炭运力的配置。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合同签订和录入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
(五)充分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的作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支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煤炭供需企业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开展现货交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化信息手段,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三、坚持和完善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
(一)坚持“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煤电双方应继续参照“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基准价方面,下水煤合同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仍按2019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9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
浮动价方面,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也应参照上年度机制协商确定,鼓励供需双方参照区域交易中心发布的价格指数定价。对供需双方意见不一影响签订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协调。
(二)完善各种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季度、月度以及外购煤中长期合同等均应按年度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执行,价格原则上应稳定在《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808号)规定的绿色区间内。对确因采购成本较高的外购煤长协,价格应不超过黄色区间上限。
四、切实提高合同履行水平
(一)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中长期合同季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全年履约率不低于90%。鼓励按照均衡原则将年度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铁路、港航企业优先安排运力。根据实际情况,经铁路部门确认运力的年度供需合同,日常中确属难以执行的,经产运需三方同意,可进行交易。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重点对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进行监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信用数据采集,建立动态信用记录,适时公布有关履约信用状况。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考核评价措施,在企业相关项目核准审批、运力调整和信用约束等方面,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实施必要的惩戒,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各地有关部门和产运需企业要强化落实保供主体责任,不得因衔接工作影响正常发电供热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保证煤炭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