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新建、升级改造的验收。
《规范》表示,煤矿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组织验收,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验收。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2020年重点抽查大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2021年重点抽查其他矿井。
抽查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灾害类型、不同规模的煤矿和不同生产厂家的系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将验收抽查纳入监管监察计划,并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情况的监管监察,结合监管监察计划于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抽查,2021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申请验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煤矿安全监控西永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取得有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完成安装调试后经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3.经升级改造承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测试和自评估,满足《煤矿安全监控西永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
验收内容包含3类共29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