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方面的重点进行总结时,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司长鞠建华说:“现行储量管理制度设计中,主要有评审、备案、登记三个环节,存在评审范围边界不清,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较为复杂,需经评审机构核实、下级管理机关初审等多个环节,登记数据项多、填报内容多,容易出错等问题。”
“此次改革,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二是明确评审备案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