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日前印发《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需按时到省(区、市)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数据;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需编制“消纳责任权重适时组织细则”,并组织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通知》强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两大类,各市场主体均需承担具有明确指标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就完成情况接受考核,未完成的市场主体将予以处理。
《通知》明确,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及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2019年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为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消纳的长效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对各省级行政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并发布了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的指导性目标。
截至2月底,仅有贵州省、山东省于2019年12月中下旬正式发布了本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其余地区仍在筹划之中。
《通知》强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两大类,各市场主体均需承担具有明确指标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就完成情况接受考核,未完成的市场主体将予以处理。
《通知》明确,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及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2019年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为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消纳的长效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对各省级行政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并发布了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的指导性目标。
截至2月底,仅有贵州省、山东省于2019年12月中下旬正式发布了本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其余地区仍在筹划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