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定调能源服务属性 综合能源服务迎合历史发展潮流

2020-04-13 14:27  来源:IESPLAZA综合能源服务平台  浏览: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经过长达三年的修缮,中国首部能源法即将颁布。

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李俊峰日前在接受能见采访时表示,《能源法》出台是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用法律的形式把符合新时代要求的能源基本政策、理念、方针、制度固定下来。

新时代的能源发展有何特点?李俊峰,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新时代能源发展的定位有三大变化。一是承认能源的商品属性;二是明确了跟上清洁化、低碳化、数字化的时代潮流;三是强调能源的“普遍服务”。

能源的商品属性即能源的市场化,清洁化、低碳化即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数字化即云大物移智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能源的深度融合,但普遍服务一词对很多人来说都较为生僻。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称,国家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能源供应与服务。第五十八条称,承担电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普遍服务义务。

何为普遍服务?李俊峰表示,普遍服务是第一次写进法里,它对应的是商品化。能源非商品化国家管制时期,就不存在普遍服务的问题,提供能源服务是政府的责任,现在能源供需需要市场化了,普遍服务就需要得到保障。

由此来看,对于能源这一兼具市场化商品和公共事业属性的产品,强调服务是必须的。

在整个征求意见稿中,“服务”一词共出现30多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分别明确了能源企业在服务规范、供应要求、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的准则。

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电力、燃气和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保障营业区域内的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和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

简单来讲,对于能源企业而言,一旦进入这个市场,不是你想服务就服务,不想服务就不服务的,法律将会限制你的行为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承担能源普遍服务义务的企业擅自中断、停止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对责任方处以损失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综合能源服务,目前尚无一个权威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其主要包括综合能源供应和综合能源服务,相对而言,能源供应是一个老概念,能源服务则是一个新提法,对于转型综合能源服务的传统能源企业,普遍来看,做好供应是其强项,做好服务则是其短板。

而未来的综合能源服务厂商要赢得市场竞争,服务能力将成为主要竞争力体现。当前综合能源服务市场的发展正在倒逼市场参与者们逐步增强服务思维,这将使其逐渐适应未来的能源市场竞争。

《能源法》将进一步还原能源的商品价值,定调能源的服务属性,综合能源服务行业可谓迎合了《能源法》将颁布的大背景趋势和历史发展潮流,在该法案正式颁布后,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必将进一步得到规范,对于市场的参与者们,读懂这一发展趋势,尽早布局,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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