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方面,明确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等;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等。此外,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等。
完善探矿权管理方面,提出规范勘查矿种变更,当探矿权出让时,应在出让合同中对变更勘查矿种及缴纳出让收益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等;完善非油气探矿权延续、保留、分立、注销相关规定,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如不满足现行转采矿权的相关勘查程度要求或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等。
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方面,强调加大砂石土资源供给,引导砂石土等矿业权有序投放等;鼓励采矿废石利用,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需办理采矿登记等。
细化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规定方面,要求细化矿业权重叠有关规定,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之间范围重叠,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人,应在开始勘查开采活动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情况等;申请办理的矿业权与未按时申请延续的矿业权重叠的,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申请人无需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或提交与重叠矿业权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