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与此同时,国内天然气行业的崛起却缺少了时间、经验、基础设施方面的积淀,储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储备能力不足、价格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凸显,成为当下制约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短板。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推进储气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天然气储备能力。
“作为天然气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储气库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春和认为,《实施意见》在推进储气库建设的内容上更加细化,是一项兼顾政治、民生和保障的政策。
如何统筹规划储气建设?
《实施意见》指出,要优化储气设施规划建设布局,引导峰谷差大、需求增长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建设目标,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退役等行业标准体系。
“我国储气设施起步虽然比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杨春和告诉《中国科学报》,总体看,国家对石油央企储气设施投资建设的进度应该是满意的。
当前,国内已建成储气库共13座,中国石油负责建设和运行其中10座储气库。2019年1月,中国石油明确,至2030年,中国石油将扩容10座储气库(群),新建23座储气库。
在杨春和看来,政策指出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LNG储罐为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系统等举措,表明了国家加大储气库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心,有利于储气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也有利于保障后续运营安全。
不过,由于受到选址资源稀缺、建设技术要求高等瓶颈的制约,想要建设多层次的储气系统并非易事。
杨春和介绍,目前我国天然气储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北方地区的枯竭油气藏储库、南方的盐穴储库和在各地分散的液化天然气储罐。
以作为天然气消费主体的南方地区为例,缺乏其他大规模储气的深部地质,地下储库仅能在盐岩地层中,建设难度大。“主要因为用于建设盐穴储库的深部盐岩地层的构造比较复杂。”
原来,我国盐层属于层状结构,盐层厚度小,不溶夹层多,给盐穴的密闭性和力学稳定性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此外,对比国外一般都是建在巨厚盐丘之中,我国若想在层状盐岩中建库,将面临建设速度慢、成腔率低等系列技术难题,必须加强应用基础科技攻关。
此外,枯竭油气藏型储库的选址也面临诸多困难。中西部地区大型气藏库源区埋藏深、构造复杂;东北中小型气藏库源区断块多、密封性差;东部沿海地区则缺乏油气藏目标。地质条件差使得钻井难度加大,且中国缺乏高压大型注采核心技术与装备,注气压缩机仍依赖进口,这些因素都给储气库建设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要加大科研力度,对新一轮储气库选址及建设进行重新评价,开展复杂类型储气库建库技术攻关。”杨春和建议,国家在“十四五”规划的科技攻关项目里,应该加大对枯竭油气藏储库和盐穴储库的基础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的投入。
商业化运营由谁买单?
早前,在西气东输、川气东送、陕气进京等天然气管道系统建设中配套建设储气库,这一时期地下储气库的储气调峰成本通过管输费回收。但是,由于保供对象、调峰责任不明晰,上下游均缺乏建设储气库的积极性。
“事实上,建储气库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不是一个赚钱的买卖,因为它的效益不是立竿见影的。”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银平告诉《中国科学报》,尽管有政策推进、企业建设,但目前中国的储气设施,大部分依赖于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巨头”的建设。
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将在川渝地区新建的8座储气库为例,210亿立方米的调峰能力意味着有超过300亿立方米的储备能力,需要的投资达到210亿元人民币之巨。同时,建设周期长,从选址、评价到建成投运往往需要若干年。
业内普遍认为,天然气行业尚未实现市场化定价,调峰价格并未明显区分,经济价值不能完全体现,商业立法没有到位,不利于调动建库积极性。
但是,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给诸多企业服下了“定心丸”。政策指出,建立健全运营模式,推行独立运营模式,健全投资回报价格机制,完善终端销售价格疏导渠道。
同时,从支持力度上看,《实施意见》也提出加大土地、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速补足储气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促进储气能力快速提升,目标导向非常明确。
“这意味着我国将着力培育储气调峰服务市场机制,推动天然气资源在各供气主体间实现灵活、高效调配。”杨春和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储气设施建成后,可实现淡季低价储存、旺季入市销售,在保障国内供气安全的同时,促进削峰填谷,平抑企业旺季气源采购价格。“初步测算,因建设储气设施增加的用气成本,远低于因缺乏储气设施带来价格大幅波动增加的用气成本,也只有实现多赢,储气服务市场才有存在和发展空间。”
政策落实谁来抓?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办法,全力做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规范天然气储气调峰领域行为,推动各类主体的调峰责任落到实处。
譬如,201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及2017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中,均明确各方在建立综合储气调峰和应急保障体系中应尽的责任。
此次《实施意见》里,对于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提出加强储气能力建设跟踪检查,制定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目标考核制度。对于相关责任的督促与落实,也明确提出了相应的负责部门。
一位匿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科学报》,政策的出发点很好,也足够到位,但是重点在于落实。
“从意识里就需要把关,否则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能够起多大作用?现在建设主体是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它们基本占据了市场的百分之七八十。当然,其他省市也在陆续成立相关企业。但是,它们可能还是以利益优先,并不考虑保障天然气供应。”
他建议,国家可设置专职部门牵头实施。“国家管网应起带头作用。”
“按照明确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供气企业、燃气企业和地方政府要分别形成年销售或消费气量10%、5%和3天的储气能力建设目标。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储气能力建设进展整体偏慢,特别是燃气企业和地方政府储气能力建设进度明显滞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因此国家强调用气峰谷差大的地区应加快建设目标,并提供投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