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河北省整治关停地热井事件的发酵,地热管理问题再度引发业内热议。“这些年来,我们深刻感受到,地热在自然资源部门和水利部门多头共管之下,‘矿’和‘水’的属性和管理界定不清,这对地热供暖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一位不愿具名的地热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
华北地区是地热供暖的“主战场”,又是地下水资源管理敏感地带。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一直绕不开“地下水超采”、“水生态治理”问题,使得属地管理部门对地热态度忽冷忽热,相关政策也是左右摇摆。典型如地热大省——河北省今年强制关停大量地热井之举,一时间让多地对于推进清洁热源替代接续工作手足无措,也为地热事业发展前景蒙上了阴影。
我国应如何科学看待地热开发与水资源管理的关系,进而理顺管理机制?围绕这一热议话题,记者近日展开了调研采访。
地热开采致地面沉降?
片面认知!
河北省地热资源丰富,同时也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地下水超采严重,由此导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日趋严重。以水热型开发技术为主流的地热事业由此被纳入重点整治范围。
在推进地热井整治关停过程中,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于7月15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管控抽采地热水的通知》明确:“除山区自流温泉外,原则上不再新立以抽采地热水方式开发利用地热的采矿权。除山区自流温泉和已有有效地热采矿权外不再新批地热水取水许可证。”
由于河北省开发地热以取水证为前置条件,这就意味着其实质上已关闭了新增地热利用的“大门”。
对此,有受访专家向记者指出,传统的地热利用,只采不灌造成地热资源浪费,且地热水属矿物水,大量直排会对土壤及地表水产生污染,政府加以治理是必要的。
“但在技术层面,如在河北雄县地热开发通过科学划分区域、整体布局、采灌均衡,已经实现了‘取热不耗水’的保护性开发,直供直排引发的环境问题已经完全得到解决。不因仅以此作为叫停地热开发的理由。”这位专家说。
实际上,长期以来,包括河北在内,不少地方政府在管理上将中深层地热水利用与地下水超采治理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导致各地水利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常常发生职能交叉,从而产生“九龙治水”问题,这才是当前地热开发乱象的根源。
针对这一问题,多位受访专家及地热开发人士均向记者直言,长期以来,“地热水开采造成地面沉降”的观点是错误认知。
“诚然,地下水位下降是引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之一,但这里说的地下水通常指200米以浅、用于饮用、工业、农业灌溉的浅层水资源,而中深层地热井采灌的地热水属于深层水,一般深度为两三千米,目前并无研究证明其利用会对地面沉降带来显著影响,尤其是在100%同层回灌技术支撑下,产生的沉降十分有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汪集暘对记者说。
汪集暘强调,根据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绘制的华北平原地下水开发利用分布图,地下水浅层漏斗区和中深层地热井开发区域并不重合。“强调地热开采造成地面沉降,是片面的,需要澄清。”
地热是“矿”还是“水”?
有待科学界定
放眼全国,河北并非个例。近年来,山东、山西等地针对地热井无证无序、违法违规开采开展的集中关停行动,也常见报端。
多位受访人士直言,地热井被“一关了之”是由于相关部门对地热缺乏科学认识、在地下水超采和生态环保双重压力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专家表示,多年来地热开发一直缺乏科学管理机制,存在多部门管理的现象,其背后的问题,则是管理层面对于深层地热资源是“矿”还是“水”性质界定的模糊。
实际上,现行相关法律均已对地热水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水法》,对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内的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地热属于能源矿产,其勘查、开采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目前在地方层面,对于地热开发普遍为水利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管,但在执行层面,有些地方以采矿证为先,有些地方则以取水证为前置条件。各地做法五花八门,并无统一标准,常常是‘不管则已,一管则死’。”上述地热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国际上公认地热是“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根据该界定,25℃以上的地下水为热矿水,应作为矿产资源归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如果地热能实现采灌均衡可持续开发,应同时作为可再生能源管理;25℃以下的浅层和地表水属于水资源,归水利部管理。如果能按此标准厘清二者概念,将有助于科学划分不同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从而为科学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扫清障碍。”汪集暘表示。
更有地热企业负责人认为,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既然将地热列入矿产资源的管理范围,水利部门理应适当退出,不应在取水证上“设卡”。
如何避免分头施策?
呼吁成立“专班”统一归口管理
多位受访专家向记者指出,地热作为《矿产资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同步明确的矿产资源和可再生能源,从能源发展角度,应归属于能源局规划管理。然而实际上,在各地省级层面,能源局也只是发改委下属机构,层级在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之下,在管理协调方面,势必存在难度。而在市县层面更连明确归口都没有。
河北某地热企业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自然资源、水利、发改、环保、住建……地热开发利用涉及部门众多,我们每个项目想要拿到‘准生证’,没有几个月跑不下来,有的项目甚至得跑一两年才能拿到。”
那么,在地方层面是否有统一管理的可能,让地热企业在办理相关资质手续时能更好“认准娘家”?
“这需要国家层面统一理顺。”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席专家赵丰年表示,建议由国家出面统一科学解释地热属性,界定各部门管理职责,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之后再由各地结合国家政策指示与自身情况,制定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地热开发管理体系。
“地方层面可由省发改能源部门牵头,协调自然资源、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在已有机构职能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地热管理领导小组或出台专门办法,进行统一管理,避免分头施策。”赵丰年说。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于7月起逐步放开了中深层地热开发,与河北等地“先放开后严管”形成了鲜明对比。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7月13日发文称,符合供暖等用途的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可依法办理矿业权新立审批,并鼓励采矿权在有效期内的开发利用项目向地热供暖回灌方向转型。
北京“放手”地热,底气何在?赵丰年解释称,北京市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地热水资源动态监测机制,可为科学开发提供依据。
“但不少地方,正因为在监管基础建设上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地热开采信息的准确把握,从而陷入管理误区。”赵丰年指出。
记者获悉,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发布实施了地热回灌技术要求标准,并正制定地热动态监测相关标准,预计将于年底发布。届时可有助于帮助管理部门实施科学监测,进而为理顺管理机制提供重要参考。
华北地区是地热供暖的“主战场”,又是地下水资源管理敏感地带。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一直绕不开“地下水超采”、“水生态治理”问题,使得属地管理部门对地热态度忽冷忽热,相关政策也是左右摇摆。典型如地热大省——河北省今年强制关停大量地热井之举,一时间让多地对于推进清洁热源替代接续工作手足无措,也为地热事业发展前景蒙上了阴影。
我国应如何科学看待地热开发与水资源管理的关系,进而理顺管理机制?围绕这一热议话题,记者近日展开了调研采访。
地热开采致地面沉降?
片面认知!
河北省地热资源丰富,同时也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地下水超采严重,由此导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日趋严重。以水热型开发技术为主流的地热事业由此被纳入重点整治范围。
在推进地热井整治关停过程中,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于7月15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管控抽采地热水的通知》明确:“除山区自流温泉外,原则上不再新立以抽采地热水方式开发利用地热的采矿权。除山区自流温泉和已有有效地热采矿权外不再新批地热水取水许可证。”
由于河北省开发地热以取水证为前置条件,这就意味着其实质上已关闭了新增地热利用的“大门”。
对此,有受访专家向记者指出,传统的地热利用,只采不灌造成地热资源浪费,且地热水属矿物水,大量直排会对土壤及地表水产生污染,政府加以治理是必要的。
“但在技术层面,如在河北雄县地热开发通过科学划分区域、整体布局、采灌均衡,已经实现了‘取热不耗水’的保护性开发,直供直排引发的环境问题已经完全得到解决。不因仅以此作为叫停地热开发的理由。”这位专家说。
实际上,长期以来,包括河北在内,不少地方政府在管理上将中深层地热水利用与地下水超采治理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导致各地水利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常常发生职能交叉,从而产生“九龙治水”问题,这才是当前地热开发乱象的根源。
针对这一问题,多位受访专家及地热开发人士均向记者直言,长期以来,“地热水开采造成地面沉降”的观点是错误认知。
“诚然,地下水位下降是引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之一,但这里说的地下水通常指200米以浅、用于饮用、工业、农业灌溉的浅层水资源,而中深层地热井采灌的地热水属于深层水,一般深度为两三千米,目前并无研究证明其利用会对地面沉降带来显著影响,尤其是在100%同层回灌技术支撑下,产生的沉降十分有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汪集暘对记者说。
汪集暘强调,根据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绘制的华北平原地下水开发利用分布图,地下水浅层漏斗区和中深层地热井开发区域并不重合。“强调地热开采造成地面沉降,是片面的,需要澄清。”
地热是“矿”还是“水”?
有待科学界定
放眼全国,河北并非个例。近年来,山东、山西等地针对地热井无证无序、违法违规开采开展的集中关停行动,也常见报端。
多位受访人士直言,地热井被“一关了之”是由于相关部门对地热缺乏科学认识、在地下水超采和生态环保双重压力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专家表示,多年来地热开发一直缺乏科学管理机制,存在多部门管理的现象,其背后的问题,则是管理层面对于深层地热资源是“矿”还是“水”性质界定的模糊。
实际上,现行相关法律均已对地热水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水法》,对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内的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地热属于能源矿产,其勘查、开采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目前在地方层面,对于地热开发普遍为水利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管,但在执行层面,有些地方以采矿证为先,有些地方则以取水证为前置条件。各地做法五花八门,并无统一标准,常常是‘不管则已,一管则死’。”上述地热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国际上公认地热是“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根据该界定,25℃以上的地下水为热矿水,应作为矿产资源归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如果地热能实现采灌均衡可持续开发,应同时作为可再生能源管理;25℃以下的浅层和地表水属于水资源,归水利部管理。如果能按此标准厘清二者概念,将有助于科学划分不同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从而为科学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扫清障碍。”汪集暘表示。
更有地热企业负责人认为,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既然将地热列入矿产资源的管理范围,水利部门理应适当退出,不应在取水证上“设卡”。
如何避免分头施策?
呼吁成立“专班”统一归口管理
多位受访专家向记者指出,地热作为《矿产资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同步明确的矿产资源和可再生能源,从能源发展角度,应归属于能源局规划管理。然而实际上,在各地省级层面,能源局也只是发改委下属机构,层级在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之下,在管理协调方面,势必存在难度。而在市县层面更连明确归口都没有。
河北某地热企业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自然资源、水利、发改、环保、住建……地热开发利用涉及部门众多,我们每个项目想要拿到‘准生证’,没有几个月跑不下来,有的项目甚至得跑一两年才能拿到。”
那么,在地方层面是否有统一管理的可能,让地热企业在办理相关资质手续时能更好“认准娘家”?
“这需要国家层面统一理顺。”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席专家赵丰年表示,建议由国家出面统一科学解释地热属性,界定各部门管理职责,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之后再由各地结合国家政策指示与自身情况,制定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地热开发管理体系。
“地方层面可由省发改能源部门牵头,协调自然资源、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在已有机构职能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地热管理领导小组或出台专门办法,进行统一管理,避免分头施策。”赵丰年说。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于7月起逐步放开了中深层地热开发,与河北等地“先放开后严管”形成了鲜明对比。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7月13日发文称,符合供暖等用途的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可依法办理矿业权新立审批,并鼓励采矿权在有效期内的开发利用项目向地热供暖回灌方向转型。
北京“放手”地热,底气何在?赵丰年解释称,北京市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地热水资源动态监测机制,可为科学开发提供依据。
“但不少地方,正因为在监管基础建设上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地热开采信息的准确把握,从而陷入管理误区。”赵丰年指出。
记者获悉,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发布实施了地热回灌技术要求标准,并正制定地热动态监测相关标准,预计将于年底发布。届时可有助于帮助管理部门实施科学监测,进而为理顺管理机制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