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2020-10-23 09:47  来源:新疆日报  浏览:  

日前新疆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称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增量配电网试点。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9月30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公平竞争、遵循市场规律、支持改革创新、加强法治保障的原则,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重点,着力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作出更大贡献。

二、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全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在全区推开“最多跑一次”改革。研究制定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持续开展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持续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和“全程电子化”改革。支持各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和隐性壁垒。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增量配电网试点。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投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油气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区内油气管网、城市天然气管网等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盘活高速公路、水利等存量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进一步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

(三)加强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依法制定各领域统一的“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惩戒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企业的信用修复申请。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根据国家法律修订情况,适时修改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抽查检查全覆盖,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全面修订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成为税务执法的常态。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取消、降低、规范相关单位中介服务收费。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强化公平竞争法制保障。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基础能力建设和激励创新为核心的功能性、普惠化产业政策转变。鼓励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推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法制政府建设考核等考核体系。完善全区统一的“12315”平台,全面受理民营企业诉求,实现地(州、市)、县(市、区)分级办理。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力度,对事实清楚的,要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资质条件的要求,不得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违规提高门槛、增加条件。深入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快推动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网上信息全公开。推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评价机制。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五)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依法依规执行好降低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严格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已出台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取消、停征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各项降费减负政策,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贯彻涉企收费清单“一张网”公示制度,开展涉企收费整治工作,对制约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不合理或偏高收费予以清理和降低,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税费征管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重点精准监控,开展税源及征管状况分析,及时妥善处置税源管理薄弱点、风险点。

(六)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强化分类考核督促,引导机构差异化竞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进一步细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的要求,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强化考核激励,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七)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鼓励民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上市挂牌,引导民营企业广泛运用股权、债权等形式开展直接融资,支持以产业整合为重点的市场化并购重组,服务民营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落实创业板、新三板各项改革措施,鼓励民营企业抓住改革机遇发展壮大。加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为我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改制辅导、挂牌展示、股权托管、培育孵化等一揽子服务。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对商业银行创新型资本债券的研究和运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发行永续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实施机构对符合政策和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债转股。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支持辖区纾困基金、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民营企业纾困行动,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减存量、遏增量,精准施策、分类推动辖区上市公司大股东降低质押比例。

(八)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提高市场效率、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应收账款、仓单、存货等质押融资产品的研发推广。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各地各相关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促进动产抵押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推广人民银行动产融资抵押公示系统应用,并完善权利担保相关功能。引导和鼓励债券承销机构发行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的降费奖补政策。积极推进银行与民营企业融资对接,加大对普惠型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九)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账款问题信用约束惩戒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完善信用监管手段,通过审计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切实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开展各监管企业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

四、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坚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切实保护民法典赋予民营企业的各项合法权利。充分运用“枫桥经验”,发挥商会组织人民调解优势,引导商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科学配置企业法务、商会法律顾问力量,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依法快查、快执、快结,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开设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绿色通道。严格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办理民营企业涉行贿犯罪案件中,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适时修改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十一)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对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调查、侦查等诉讼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影响。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

五、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二)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鼓励民营企业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明确各自职权及议事规则。正确把握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特点,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有序、协调、和谐、稳定。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收入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做好“个转企”的登记注册工作。持续做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及银河培训工作,提升民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和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独立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和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增强民营企业开展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在相关领域给予适当倾斜、增强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积极支持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民营企业主动承担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密集的民营企业下放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权。在实施自治区人才引进天池计划各引才项目中,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做好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同等享受自治区引进人才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在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立项、资金支持等方面对于民营企业给予适当倾斜和大力支持。创新引才方式,鼓励和引导我区民营企业加大柔性引进高端外国人才工作力度。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扩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人范围,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选拔领导干部、选聘急需紧缺人才。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民营资本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稳妥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中小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原则,以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收购股权、股权置换、兼并重组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战略规划、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逐步扩大混改覆盖面。允许民营企业参与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准入以外的中央、外省(区、市)在疆国有企业及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及投资项目。鼓励中小民营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库、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动态培育库。进一步优化“注销专区”系统,简化注销流程,全面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完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机制。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稳妥推进职工分流安置,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优秀骨干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生产加工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充分利用境内外贸促平台,积极支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商业性展会、推介洽谈活动。支持民营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增强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着重放大政策产业资金的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参与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民间资本公开推介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化工物流、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项目,积极引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建设。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场站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及新型运输服务领域向民营企业开放。

六、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加强与民营企业家沟通,认真吸纳企业家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引导民营企业提高战略规划和执行能力,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探索建立宣传激励的长效机制,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好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典型宣传工作。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民营企业可充分运用公开发布的白皮书、典型案例等司法信息,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经营风险预警。民营企业走出去要遵法守法、合规经营,塑造良好形象。

(十八)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鼓励、引导援疆省市民营企业,根据市场规律到全疆范围投资兴业。引导民营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参与脱贫攻坚。深入开展“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南疆四地州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助力自治区决战脱贫攻坚。倡导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精准扶贫和公益慈善事业,克服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富而有德、富而有爱、富而有责。

(十九)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注意加强党员民营企业家的教育培训,加强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党员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制定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引导年轻一代继续发扬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努力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践行亲清型政商关系,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商会、协会)制度。加强与当地企业家的日常沟通联系,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加强政策宣介指导、加大公示力度,畅通反馈渠道,打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

(二十一)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组织制定涉企政策时,要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实施后,起草部门要适时开展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各级政府要坚持“新官理旧账”,对过去合法合规的承诺,要认真履约。政策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二十二)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统筹各地各部门编制政务服务清单和现行涉企优惠政策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完善陷入困境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对于经营良好、暂遇流动性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一体化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推进诉讼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做好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

(二十三)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八、组织保障

(二十四)强化党的领导。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政治推荐工作。坚持政治标准,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

(二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自治区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国家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加大开展面向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培训力度,加快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做好引导示范。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深入开展“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和宣传民营经济人士先进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扎实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要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挥好督查促落实作用。要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各项改革深入开展,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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