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蒙西地区“煤改电”电价政策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0〕996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规定,现将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煤改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蒙西地区“煤改电”用户实行单独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单独计价。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8:00)。对农村牧区、城镇及城市周边区域的燃煤散烧治理“煤改电”和自建电采暖的居民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由0.03元调至0.05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价由0.13元调至0.25元。
上述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供热期。请各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和各级供电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该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