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该协定覆盖了人口数量23亿占全球人口30%以上,GDP总和超过25万亿美元,包括东盟10国+5国(中、日、韩、澳大利亚、新西兰),是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参与国之间超过90%货物贸易将实现零关税。该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地区国家以实际行动维护多变贸易体制、建设更加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协定的签署对于中国能源市场化改革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在RCEP成员国之间进行国际能源合作的主要行为模式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愿景实现概率。RCEP成员国,从整体上看具有一定的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从生产要素的角度出发,当前中国生产制造商品的时候需要大量的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实际上光靠中国一个国家来供应还是捉襟见肘的,而在十五国的范围之内,比如说著名的澳大利亚的铁矿石,新西兰的牛羊等农牧产品,一元材料都能够让中国生产制造的成本进一步降低,让中国人的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实现了15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自由化,无疑会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增长。
RCEP是中国第一个签署的以负面清单方式安排投资章节的自贸协定。RCEP创造多个第一,其签署对于中国、亚洲地区、乃至世界意义重大。其它贸易影响之余也开启了该经济体国家能源贸易、能源要素市场合作的新篇章。
全球合作的多中心复杂性在能源产业也不言而喻。多中心能源主体复杂,然而经济体伙伴关系能够统一一些“分歧”使得能源贸易与国家间能源合作产生新的机会和诉求。能源合作作为大国博弈的重要一环,其过程中交织着纷繁复杂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判断。能源的国际合作具有显著的国际政治特性。RCEP经济体中伙伴国的能源合作应当明确其价值取向、定位、体现经济贸易合作的共同目标。RCEP能源经济带,平等主体之间实现交换、竞争、协商(市场机制),实现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体系化安排。从地域上看 RCEP 囊括了23亿人口,GDP总和超过25万亿美元,具有稳健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基础、RCEP是中国参与国际经济贸易的有益尝试,必须动用最大化的有益机制去实现能源贸易国际合作利益最大化。
二、RCEP国家间的能源市场化形态特质
(一)价值链条在贸易体成员中的能源业态传递
全球贸易一体化以及贸易价值链条的连续与传递性是RCEP协定的初衷。全球化使人们的来联系日益紧密,生产的社会化在供应价值链环节提出了“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具体是指,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生产和市场涉及的系列通常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企业之间进行区分活动。国际能源市场运行的过程也是能源价值链条在跨国的能源价值领域实现自身创造和延展活动的体现,即跨国的市场主体在能源行业为区域间市场提供有价值的能源产品或者与之相关的能源配套服务的过程以及系列活动。区域经济体中的各国,发挥自身比较优势,融入能源全周期生命链过程(生产、运输、交易、交割、销售),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全球能源价值链在此过程中由市场自然形成。RCEP协定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典型体现样本,体现为政策法规的标准化和协调等,具体意味着贸易政策、法律、税收制度、产权模式以及监督安排的协调性集中。卡尔-多伊奇认为,“一体化是单位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单位分子相互依存并共同产生出它们单独存在时所无法具备的系统性能。”
一体化表征着一种辩证的看问题方式,概念框架或者目标体系指引下,动态整合机制,系统能够实现和谐。能源市场的复杂系统,据欸的那个价值量整合,价值生产以及传到体系以及相关运行机制,能源整体市场,价值链体系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指引下的逻辑成果。
(二)主体结构非一元性
国际社会是多元的异质性结构,“集体行动逻辑”的困境是常常会出现的局面。RCEP自由贸协定的加入,是中国参与全球经贸治理的重要场域。 RCEP协定的成员国之间的能源合作与能源交易建立在能源市场主体结构多元整合的基础上。由于成员国资源禀赋、政治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能源市场化体系如要持续稳健发展,必须尊重多元层次以及非一元中心的特点。RCEP沟通多国经济圈,或多或少地存在对于能源的路径依赖,探索RCEP经济体区域间的能源治理方案、能源合作以及能源贸易产品将成为重大挑战。传统意义上的“能源多中心”是存在多个能源供应、运输、制造加工、金融服务、消费等中心。中东、中亚等国是重要的能源供应中心,中亚是能源专业呢中心,中国、日本是重要的能源消费中心。前述相关国家都是RCEP的成员国。另外,在能源方面,全球也存在多个能源权利、话语中心,如OPEC、IEA等组织。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综合国力决定了区域在组织中的能源大国与能源弱国 “鳞次栉比”共存。多个中心和多层次的能源市场,决定推进能源跨国合作以的过程中,充分考虑行动逻辑、利益诉求、功能发挥上的需求不同成为下一阶段国际能源合作的重大主题。
(三)统一与分化的动态进阶
RCEP协定的形成,标志着全球日益加深的合作以及经济体之间分工合作过程中多元文化兼容发展的客观事实。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今天,国际社会结构逐步转向良性的“有机团结”,即发达的分工、相互依赖替代,集体的共赢意识成为团结的根源,“异质性”逐步能够达成特定方式的一致性。能源虽然没有为RCEP协定做专提出,但在共建经济体的过程中,国际能源依赖与能源市场化的涌动,使能源合作成为其应有之意。能源在RCEP成员国共建过程中,扮演着纽带的作用,深刻体现着能源市场化变革的“有机团结”。此过程中,丰富的“脱域”[ 吉登斯将“脱域”界定为“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机制(如货币体系、标准化体系、专业化体系等),同时,能源的特殊性使穿越时空或者具体情境充分呈现“有机团结”的必然性。随着RCEP体系中的贸易、投资、金融等安排的完善,全球大一统即将实现,能源领域,体系内的精细化的能源勘探、开采、加工、转运、销售等分工,使人们成立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在此情境下,成员国之间能源深度合作的机制即将得以建立、发展和完善。
而分化则是统一的联系削弱或者分解破坏,RCEP贸易体系中,也面临着很多异化的力量和过程。国际社会中,由于不同国家的多元思维(考虑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多种因素),思维上的分化对于决策有指引影响,思维上的这种重大悖论,能源市场的利益固化、失范、搭便车等内生变量也是对多元市场融合的解构力量。能源市场化外生变量则充斥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深化市场联系的障碍。推动RCEP体系中各方在能源体系的合作是需要一个一致的目标与过程,包容 差异性的因素。统一与分化的动态进阶需要时刻注意。
三、开展RCEP成员国间能源合作的架构展望
前述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要尊重各国的差异化,又要坚持深化合作的统一方向,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拆除阻碍能源市场国际合作的“藩篱”
RCEP协定中成员国涉及广泛地空间以及多样化的主体,相当的市场自由度是该组织体国家的特点,由于税收等贸易保护政策(可以自由进行能源贸易和投资),但是在利好政策优势的背后还存在着一些客观障碍。囿于各国的制度特异性,垄断、贸易壁垒以及不合理的投资审查因素,可能会导致能源市场交易与项目合作过程中的价值链断裂。成员国的国力的不同,话语控制权、霸权主义、马太效应等因素,能源市场主体结构的单边化趋势依然存在。合作伙伴共同体中,也可能存在单边或狭隘双边多变主义,分化能源市场的现象有持续发生的概率。
首先,应当广泛形成正向的凝聚力价值观。统一的能源贸易市场,能够使成员国通过自身比较优势,融入能源价值链,实现气候变化、缓解贫困、实现人权保护等更多的人类发展进程中的优化目标。第二,应当将有较有国力的成员组织作为表率,发挥正向引领作用,既得利益者更应该率先垂范,优益促进国际社会责任的进一步落实。第三,整合现有机制,实现RCEP协定的最终目标。如能源宪章、IEA等动态功能完善机制的样板,值得在制度完善与修订过程中不断借鉴。谨慎创新机制,不断实践已有“良法”。
(二)在RCEP协定的框架下完善能源市场化结构
第一,尊重和准确践行RCEP条款。RCEP协定在与能源贸易有关的内容方面,主要可能涉及到第6章“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第7章“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第10章 投资 (国际习惯法、征收)、第16章“政府采购”对于上述条款,RCEP成员国在开展能源贸易与能源项目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十分注意尊重规则的字面意义的同时,结合RCEP成立初衷与价值观,同时要实现能源安全、能源市场化平等、能源贸易公平有序等能源领域的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融合各国制度的国别特点,以RCEP框架为核心,适时化解交易过程中的矛盾,加强RCEP成员国中的能源大国、供应中心、消费中心、一体化区域合作中的法制化。
第二,促进市场自律机制伴随合作而不断完善。自由是市场的灵魂,自律是市场内在机制,政府的干预应当与市场自由保持合理“距离”。预防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推动合作机制的自律效应。重点在于参与、回应、透明、效用等“善治”基础上的努力。对一些行为,要通过RCEP协调机制来实现事前预防、事中解决、事后监督的功能,批判与防止不利于能源贸易的行为,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并恢复市场机制对于能源商品流通的建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