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告规定》的相关要求,为配合《报告规定》实施,现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予以公布,与《报告规定》一并施行。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3日
抄送: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技术支持单位,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等。
部内抄送:办公厅,法规司,核一司,核三司,国际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