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2020-12-20 00:28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安排部署,有效推动煤矿企业(指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下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全省煤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坚守安全发展理念

(一)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煤矿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牢固树立“零死亡”理念和目标,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始终把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的位置,做到不安全不安排生产任务、不安全不组织生产建设,为煤矿职工创造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增强煤矿职工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强化法治意识。煤矿企业要坚持法治思维,守牢法律底线,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做到依法办企办矿、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坚决杜绝不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强令冒险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超能力下达或者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进行严肃追责。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强化法治意识,增强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要组织所属煤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一把手”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每季度至少一次)。

(三)强化责任担当。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自觉把落实主体责任贯穿到工作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人员准入等各环节、全过程,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着力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灾害,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解决企业安全红线意识不牢、管理责任层层递减、企业内部安全监督弱化、不按要求配备所属煤矿管理技术团队、不及时采购生产安全设备、不顾实际限制煤矿劳动用工指标等深层次矛盾和长期积累的老大难问题,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责任到位,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覆盖煤矿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经营、规划、财务、人事及党委工作部门、工会等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并公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实现“一岗一清单”。

(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承诺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生产安全设备采购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考核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应急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等。管理制度内容应做到责任清晰、有针对性,能够对照执行和考核。

(六)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煤矿企业要结合所属煤矿灾害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配齐配强治理各类灾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针对所属煤矿实际情况,特别是风险灾害情况,选优配强矿长和总工程师,并督促煤矿健全灾害治理机构、配备施工装备,防止违规劳务承包。特别是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要对煤矿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七)强化内部监督。煤矿企业要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制定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和标准,对照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开展安全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关人员绩效管理,对于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岗位。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对年度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煤矿矿长,由煤矿企业负责将其调离矿长岗位。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事故煤矿“一票否决”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煤矿在安全理念、工作目标、制度执行、风险管控、灾害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和问题反思机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倒查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分析深层次原因,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机制,防止问题重复发生。严格执行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

三、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八)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每年不少于1次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情况。严格兑现安全承诺。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九)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要坚持“一岗双责”,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

(十)实施安全公开承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代表企业领导班子每年向全体员工和社会公开作出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内容应至少包括:保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治理重大灾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所需资金;保证不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保证不违规安排使用劳务派遣工和采掘工程外包队伍等。每年将安全承诺兑现情况纳入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内容和工作报告。

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年度创建目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动态抽查,严格考核兑现。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开展煤矿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实现风险隐患排查由矿级领导向区队、班组、工种、岗位延伸,以严守作业标准减少事故发生,真正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从2021年起,省应急管理厅将煤矿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开展情况列为标准化考核定级的基本条件,如不具备则直接判定不达标。

(十二)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科学制定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风险年度辨识评估、专项辨识评估和岗位辨识评估,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各环节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确定管控重点,明确管控责任,监督落实到位。每年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风险清单。做好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平台建设,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消除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加快智能化建设。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装备淘汰更新机制,不断提高装备可靠程度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智能化建设和危险岗位机器人替代,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积极创建100人以下、50人以下无人少人矿井,力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全部实现智能化开采,实现无人则安、少人则安。对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四)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煤矿企业要研究制定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选优配强师资力量,保障培训工作经费,杜绝培训造假行为。严格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所属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进一步提升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员的法律意识。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员工至少具备初中学历,严把新上岗人员培训关,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将岗位作业流程标准作为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升员工素质。与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定向联合培养模式,实行“入企先入校,招工变招生,校企双师订单式培养”的人才培养方式。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

(十五)大力推进“一优三减”。煤矿企业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专业技术力量,以通风系统可靠、运输系统简化、危险岗位替代为重点,对所属煤矿开展生产系统、开拓布局、作业环节和劳动组织优化,减少生产水平,减少采区,减少作业头面,减少作业单元人员数量。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和冲击地压严重等C类煤矿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依法办理水平延深、煤层配采等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以及生产能力核增工作。科学确定采掘接续,降低开采强度,建设“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示范矿井。新建矿井不得超过“一井两面”。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六)切实保障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经营、财务负责人和经营、财务等职能部门的安全投入责任,保证足额提取、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灾害治理、装备升级、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资金。要加强所属煤矿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没有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行为,严禁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保障安全投入取得实效。

(十七)加强重大灾害治理。煤矿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管理体系和以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灾害治理技术保障体系。科学制定治灾计划,合理安排灾害治理工程,保障治理资金。加强灾害治理调度,合理调整煤矿生产经营指标,防止生产系统不健全、灾害治理不到位,盲目组织生产。要对因采深延伸可能带来的灾害威胁、重大风险、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鼓励煤矿企业建立专业化的灾害治理队伍,为煤矿提供服务。督促灾害严重、安全无保障的矿井,一律停下来进行灾害治理,确保安全后方可生产。

(十八)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煤矿企业要健全事故响应机制,针对煤矿灾害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和衔接,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督促煤矿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增强员工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灾害性天气应急预警机制,督促煤矿在相应灾害性天气情况下及时停产撤人,并严格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坚决杜绝冒险作业。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五、强化监督指导

十九)落实分级分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对全省每一座煤矿明确一个日常监管主体,并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精准执法。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十)强化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政策方针情况。要紧盯“关键少数”,检查履行法定责任、落实责任制、建立组织机构、兑现安全承诺等情况;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晋政办发〔2020〕8号),根据造成隐患的原因及情节,提出对煤矿办矿主体、煤矿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于主体责任屡屡落实不到位的,要约谈、通报,严肃批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山西煤矿安监局将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每年对煤矿上级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至少监察一次。

(二十一)强化社会监督。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监局将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对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强化舆论监督,曝光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及安全承诺不兑现等失信行为。

(二十二)强化联系指导。省应急管理厅将建立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联系指导机制,实施分类指导、定点帮扶。市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分级监管要求,指导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注重发现先进典型、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三)发挥省属企业表率作用。在当前全省国资国企改革期间,省属企业要带头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自觉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带头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带头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实施安全生产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带头夯实安全基础,提升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每年年底前,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要向山西煤矿安监局报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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