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十四五”期间,将依托自治区清洁能源聚集优势,推进储能产业发展,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建设“新能源+储能”示范应用项目,并在全区推广应用 ;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置。
项目开发方面,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储能企业等投资建设储能设施,鼓励采用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储能电站 ;在新能源富集、电网送出断面受限地区,鼓励新增和存量新能源项目建设储能装置,建设电网区域性共享储能设施,创造共享储能电站盈利模式。
优化新增新能源区域储能开发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光储”“风储”“风光储”等一体化开发模式规划布局新能源,配置储能是新能源优先开发的必要条件。
同时,要明确配置原则。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原则上新增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 。从2021年起,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新增新能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储能项目,支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在推进示范工程方面,鼓励各地市、宁东管委会大力引导社会投资,试验示范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装备及应用,大力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及“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示范工程。
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将建立市场机制。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市场交易,将电储能交易纳入现行宁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中,规范交易品种,明确价格机制,通过市场发现储能价格,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弥补调峰不足,促进储能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