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印发以来,对促进厂网电费结算起到了重要作用,厂网电费结算及时性、准确性得到很大提升,电网企业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发电企业电费行为得到有效规范。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深入开展,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逐年扩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目前,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交易品种更加丰富,交易流程更加完善,厂网电费结算行为已有较大变化,需对相关办法进行修订,更好适应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和市场建设实践。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结算原则等。主要结合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实践,扩展了《办法》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之间的电费结算,并考虑部分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用户参与,提出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电网公司应参照执行。
(二)第二章电费结算要求,明确了电费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结算流程、电量计量和争议调解等内容,细化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支付、承兑汇票相关条款,进一步缩短了结算时间,提高了电费结算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这部分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一是缩短电费支付时间。原则上电网企业一次性支付电费,应在电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发电企业。二是严格电费支付责任。明确电网企业不得以用户侧欠费为由停止或减少支付发电企业上网电费。三是细化电费结算流程。明确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电费支付等环节时间要求等,并根据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实践,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四是规范承兑汇票支付。要求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不得高于从用户侧收取承兑汇票的50%,且应当在发电企业之间合理分摊。五是体现市场化改革要求。当前正在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各地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中明确了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办法》相关条款增加了市场规则和价格机制有关表述。六是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与现行政策保持衔接,提出原则上电网企业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兑付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三)第三章电费结算监管,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厂网电费结算、信息报送等方面进行监管,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电费结算争议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解和处罚。
(四)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有效期三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