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2021-03-16 09:14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浏览:  

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

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能源局: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企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我国风电、光伏发电等行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现金流紧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我国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缓解可再生能源企业困难,促进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更好履行我国对外庄重承诺的必要举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以审核公布的补贴清单和企业应收未收补贴证明材料等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企业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为上限自主确定贷款金额。申请贷款时,企业需提供确权证明等材料作为凭证和抵押依据。

  四、对补贴确权贷款给予合理支持。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具备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与既有开户银行沟通合作。相关可再生能源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资金压力自行确定是否申请补贴确权贷款,相关银行根据与可再生能源企业沟通情况和风险评估等自行确定是否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均由双方自主协商。

  五、补贴资金在贷款行定点开户管理。充分考虑银行贷款的安全性,降低银行运行风险,建立封闭还贷制度,即企业当年实际获得的补贴资金直接由电网企业拨付给企业还贷专用账户,不经过企业周转。可再生能源企业与银行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需在银行开设补贴确权贷款专户,作为补贴资金封闭还贷的专用账户。

  六、通过核发绿色电力证书方式适当弥补企业分担的利息成本。补贴确权贷款的利息由贷款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自行承担,利率及利息偿还方式由企业和银行自行协商。为缓解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压力,国家相关部门研究以企业备案的贷款合同等材料为依据,以已确权应收未收财政补贴、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信息为参考,向企业核发相应规模的绿色电力证书,允许企业通过指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在指标交易市场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合理收益留存企业。

  七、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为保证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各相关电力用户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各燃煤自备电厂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拖欠情况核查工作,并限期补缴拖欠的金额。

  八、优先发放补贴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主动转为平价项目,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可优先拨付资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可自主协商确定。

  九、试点先行。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方,以及资金需求特别迫切的企业可先行开展试点,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并在国家确定的总体工作方案基础上探索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有效做法。鼓励开展试点的地方和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开拓创新,研究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政府、银行、企业等有关方面更好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对于试点地方和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将积极向全国推广。

  十、增强责任感,防范化解风险。各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行业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帮助企业有效化解生产经营和金融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 保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2月24日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相关推荐
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气候变化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我部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见附件),现公开征集意见。
国新办举行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

国新办举行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李创军,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李福龙,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黄学农介绍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  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 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的通知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4号),决定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2019〕74号,以下简称《规范》)中有关规定内容作如下修改,请结合许可监管工作予以执行。
原材料工业司:石化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公示

原材料工业司:石化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公示

为提升石化化工行业智能制造、安全环保水平,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石化化工行业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的征集工作,经地方及相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32项技术和产品符合遴选标准,拟列入石化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现予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意见;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大宗固废”)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推荐阅读

热文

Copyright © 能源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