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21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
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1号令)规定要求,现将电力行业614座注册登记和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大坝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责任链条,强化责任压力传导机制,加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监督考核,推动全员履职尽责,保障大坝运行安全。各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大坝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大坝安全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派出机构要认真履行大坝安全行业监管职责,密切联系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大坝安全注册定检、风险管控、隐患查治的监管。大坝中心要不断强化大坝的注册备案、定期检查、应急管理、监测监控、信息报送等工作,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2021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