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发展再制造产业是推动绿色消费的重要路径。
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老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作为循环经济“再利用”原则的高级形式,再制造以其复杂的技术工艺水平、良好的经济价格优势、领先的节能降碳效果而被誉为循环经济发展的一颗明珠。我国高度重视再制造产业发展,将其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并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再制造产业”。与新品制造相比,再制造可节能60%、节材70%、降低污染物排放80%以上,同时产品售价不超过原型新品的50%。以发动机再制造为例计算,如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市场达到500亿元,相当于节省金属163万吨,节电3.2亿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90万吨以上。发展再制造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是激活经济内循环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就汽车零部件市场而言,再制造产品已经占到售后市场的70%以上,是名副其实的“行业老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开展了第一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还先后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总局等制定了一批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出台了经济激励政策,支持了一批再制造企业示范项目建设,培育形成了一批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为代表的中国再制造产业已经初具规模。此次出台的《办法》,是我国第一个系统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的管理文件,必将更好地促进我国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二、规范管理是实现再制造产业良性发展的命脉。
再制造产品区别于其他维修、翻新等模式,就在于其良好的性能价格比优势。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必须始终牢牢把握产品性能质量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要求。
此次出台的《办法》,把实现规范管理作为核心内容,随处可见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控制。在明确再制造企业要求环节,《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能力,同时还要向社会进行包括产品质量性能、售后质保、标识使用等的公开承诺;在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方面,《办法》要求再制造企业应采用与原型新品同等的标准,对再制造产品进行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经济性(能量消耗)等在内的质量检验;在再制造产品质量特性方面,《办法》要求再制造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具备与原型新品同样的质量特性和标准,出厂时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验检测或认证;在再制造产品售后承诺方面,《办法》要求再制造企业应对所生产销售的再制造产品提供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在产品上明示。
通过一系列的严格规定,《办法》为严格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确定了完备的制度体系。同时,《办法》注重管理创新,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鼓励再制造企业开展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三、扩大再制造产品应用是壮大再制造产业规模的核心。
引导更多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资本投入到这一领域,使得更多的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才能更加广泛地推广应用再制造产品,形成良性机制。目前,一汽集团、奔驰公司等国内外头部车企和平安保险等保险公司均把再制造产品纳入自身售后备件体系,很多大型维修企业也把再制造产品作为维修配件的重要来源。
《办法》在严格规范再制造企业和再制造产品质量管控的基础上,着力在助力规范再制造企业、推广再制造产品方面发力。《办法》吸收了近年来行业实践经验,提出了对规范再制造企业的系统性支持措施:从旧件回收方面,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通过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推动建立与拆解企业的协同对接机制;在售后体系方面,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支持再制造产品进入自身售后体系销售,禁止再制造产品进入汽车整车生产环节;在保险备件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将通过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产品纳入维修备件体系;在维修更换方面,鼓励汽车维修企业采用通过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再制造产品;在政府采购方面,鼓励政府机关、部队等公共机构在汽车维修中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办法》出台为再制造产品推广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中国再制造产业发展前景可期,也必将为构建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贡献重要力量。
作者:么新 清华大学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