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发改委印发关于部分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靖煤集团白银热电有限公司、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公司、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现就省内部分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确认工作的函》(甘环大气便函〔2017〕11号)、《关于靖煤集团白银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的函》(甘环函〔2017〕577号)、《关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6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保验收意见的函》(甘环函〔2017〕545号)验收意见,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厂1号机组自2017年12月9日起、2号机组自2017年11月5日起,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厂1号机组自2017年11月10日起、2号机组自2017年11月25日起,靖煤集团白银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自2017年11月11日起,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自2017年12月3日起,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6号机组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其执行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含税)。
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自11月1日起、2号机组自12月16日起,对其执行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含税)。
二、严格执行事后兑付。超低排放电价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执行。
请省电力公司及时做好电费结算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